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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的黑熊伤人事件
12岁女孩喂熊被咬伤手指
2005年9月18日下午,平顶山市区12岁的女孩王某到河滨公园里的动物园游玩。王某手持玉米棒翻越护栏喂黑熊时,右手食指和无名指被黑熊咬伤。后王某到医院进行医治,共花费医疗费1010.5元。王某的家人与河滨公园就王某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要求河滨公园赔偿3500元。 当时的判决受伤女孩负全责,动物园不用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2周岁,有了自身的判断能力,在动物园观看动物时,应该认识到黑熊是凶猛动物,会伤及人身安全,且公园在铁丝护栏上,已用警示标牌写上“猛兽凶猛、请勿靠近”的标语,以提示游人注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王某因好奇心驱使,翻越护栏去给黑熊喂食造成伤害,完全是自身原因所致,被告河滨公园并无过错。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故王某要求动物园进行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判决书送达后,王某家人不服,提起上诉后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大河网)
(来源:大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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