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合议庭成员。 图片来源:与法同行官方微博
女:全体起立。
审判长:被告人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解说:今天的宣判,法院明确了张曙光的犯罪事实。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1年,11年时间里,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务共计4700余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
审判长: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后,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解说:今天的宣判,法院也认定了张曙光之前的主动退赃情节,因此给予了“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的从轻处罚。而与第一次庭审不同的是,在今天宣判之后,张曙光在法庭内被带上了手铐。
电话采访:
《法制晚报》记者 洪雪:这次经过法庭审理以后,认定他的罪名成立,他就属于确实有罪了,这个时候法警才给他戴上手铐。
解说:张曙光案,判决书长达73页,共计5万多字,法官宣读了40分钟。
洪雪:两个眼睛一直直视着法官,手就自然下垂,一直很平静。第一次受审的时候,他在做最后陈述的时候,应该叫痛哭流涕吧,今天就非常平静。
解说:在今天宣判之后,张曙光在法庭上,仅仅说了四个字。
审判长:被告张曙光。
张曙光:有。
审判长:刚才宣读的判决听清楚了吗?
张曙光:听清楚了。
解说:截止目前,张曙光未提出上诉。
董倩:我们来看一下今天的判决书,最后认定的张曙光的犯罪事实,那么受贿事实是13起,非法收受款物共折合人民币4718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们注意到非法收受的财务是人民币4700万。按照相关的法律这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但是今天我们看到的结果是他被判处的是死缓,为什么这样?我们来看一下法官在判决书上是如何说明的,法官说被告人张曙光所犯受贿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是鉴于其因涉嫌受贿被调查之后,主动交待了办案机关尚不掌握的大部分社会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在最后的判决上,是认可了他这种主动退赃的行为,所以现在死缓这样的一个结果也是轻判。那么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阮教授您怎么看待今天这样的一个量刑?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阮齐林:今天这一个量刑还是非常合适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原因就是坦白从宽,其中特别注意到就是判决书说到的,就是他在被调查以后,主动交待大部分罪行。大家可以想象,一般来说立案调查只了解被告人、嫌疑人一两项罪行,结果他一下说出了13项4000多万这样的罪行。显而易见的大大的有助于调查,所以坦白从宽。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那么一般要求酌情从宽处理,甚至于要求应当从轻处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死刑适应的特殊性,也就是说但凡这样的非暴力的犯罪,但凡有一丝丝不执行的理由,尽可能的宽大不执行,所以基于这两个理由,所以说判他死刑,但是缓期两年执行。
董倩:阮教授还有一个问题,当我们回顾整个案情的时候,你就会发现从2011年张曙光被停职调查,然后一年之后,他被刑事拘留被逮捕,再一年之后被提起公诉,一直到今天的一审宣判。尤其是2013年,去年就一审开庭审理,到今年才进行一审宣判,应该说每一步都走得非常谨慎,这说明什么?
阮齐林:这个说明就是虽然说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都主动交待,配合调查,但问题在于他的大部分罪行都是没有掌握的罪行,自己交待出来。那么行贿受贿的罪行要一笔笔的去核对。也就是说举个例子,比如说他交待说因为有一个厂商参与高铁的椅子制造,这样的话给了他200万,对吧?那就要找送的这一方去核对,只有送和收都对上了才能认定,也可能其实他交待的不只这13项,但最后敲定的是13项,这是需要成本,需要主时间的。
董倩:另外还有一个问题,阮教授你看今天他已经被判死缓,那么如果未来有可能在死缓的基础之上继续减刑的话,人们有一个疑问,他有没有可能最终有一天他会走出监狱,再重回到正常生活中。
阮齐林:根据法律规定死缓犯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5年,他应该至少在监狱里面应该服刑15年以上。
董倩:好,非常感谢阮教授给我们解释这些法律问题。你看张曙光他既是一个官员,他同时在业界也是一个技术型的专家,那么他是有着两个这样的一种,一种怎么说,他是有两面性的。这样一个两面性的一个人,平时大家对他的评价又是怎么样,我们继续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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