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上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近百名清洁工近来很郁闷,因为长相竟成为公司决定他们工资高低的标准之一:年纪轻、形象好的,月薪1800元,其余则为1650元,而两者的工作量却相差无几。东莞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支队队长何柱坚表示,这种行为属于明显的“就业歧视”,已经涉嫌违法。(《南方都市报》10月15日)
金秋十月,这条略显滑稽却真实存在的消息跌破了许多人的眼镜。因为不早不晚,备受关注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将于本月召开,而“依法治国”更因首次成为中央全会主题而被寄予厚望,人们都期盼着这次全会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推动力。在此背景下被曝出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用工行为,该物业公司可算是“赚足了眼球”。
“长相决定工资”的奇异规定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目前法治的死角。事实上,早在17年前,“依法治国”就被写入十五大报告,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被认为开创了一个新的时代。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已经有数千部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逐步实现了凡事“有法可依”的目标。然而时至今日,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的事件却层出不穷。和“法制建设”成效显著的情况相比,“法治建设”仍需提速闯关,扫尽死角。
以反对类似“长相决定工资”的就业歧视为例,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对劳动平等权的保护,并将平等就业、禁止就业歧视作为宪法和劳动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贯穿于劳动就业立法的整个过程,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同时,我国2005年批准国际劳工组织核心公约之一《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时,就承诺促进就业与职业机会均等、待遇均等,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这些法律和举措为打造公平就业的大环境奠定了坚实基础。
尽管如此,十多年努力换来的现状却仍未尽如人意。现实生活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依然普遍:户籍地域歧视、性别年龄歧视、身高相貌歧视、民族种族歧视、宗教信仰歧视、学历经验歧视、家庭背景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等五花八门,更有血型歧视、姓氏歧视、星座歧视等令人啼笑皆非的形式。这些形形色的就业歧视如同劳动力市场上的一颗颗“恶性肿瘤”和法治建设道路上的一排排“非法路障”,不仅是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侵害,对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的破坏,更是对法治精神的背离和对法律尊严的亵渎。
就知法懂法而言,上诚公司“外貌主义”的决策者和执行者简直可以用“滑稽又可憎”来形容。说这是“文明社会种族主义的新形式”恐怕并不为过,因为这种赤裸裸的歧视行为是对职工合法权益的肆意侵犯,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践踏,更是对公众法治信心的沉重打击。其再次用鲜活的事实提醒我们:法治建设仍非坦途,依法治国任重道远。
也许会有人说,在众多违法侵权事件中,这只是小事一桩,不必上纲上线。但是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切不可忽视互联网时代的“蝴蝶效应”,别让“区区小事”毁了“法治大业”。
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培育法律信仰则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精神保障。如果连“长相决定工资”这类就业歧视的“小事”都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何来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坚守?
建设法治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应该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更应该从“小事”做起。如今“小事”就摆在眼前,该行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