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发放福利、违规接受礼品、以考察名义公款旅游、接受服务对象宴请、操办酒宴借机敛财……上月底,杭州市纪委监察局点名通报了1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在这些点名道姓被处理的案例中,有些情节涉及给职工发福利、给孩子操办婚宴等。什么样的福利不能发?怎样的宴请算违规呢?有人表示困惑,甚至有人认为处罚过于严厉。
如何区分这些灰色地带,违纪的红线到底在哪儿?这些处分的依据又是什么?近日,市纪委结合近期违规案例逐一做出了回应和解释。
一、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消费活动
“小请请”也行不通了!
【典型案例】
2014年6月26日中午,余杭区畜牧兽医局防疫指导科科长沈琴芳、副主任科员孟祥军、驾驶员傅彩浓,余杭区畜牧兽医局瓶窑动物防疫检疫站站长金国祥、科员沈文俊及瓶窑镇农办畜牧专管员高建华等6人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瓶窑某养殖场场主的宴请,中餐共消费380元。在组织调查期间,沈琴芳、金国祥、沈文俊等人相互串供、隐瞒事实真相。余杭区农业局党委决定给予沈琴芳党内警告处分;余杭区农业局决定给予金国祥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沈文俊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孟祥军告诫6个月处理,给予傅彩浓批评教育处理。瓶窑镇决定给予高建华告诫6个月处理。
【纪委点评】
这起案例被通报后,在社会上引起了一定的争议。有人认为,6个人消费380元,金额这么小,全都受到了处理,是不是处罚过重了?其实,持这种观点的人模糊了一个最基本的概念,就是“公务人员不能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这是一条不能触碰的纪律红线,相关制度规定得非常明确,与金额大小无关。在实践中要把握两点:
1、公务人员不能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宴请、娱乐和礼物,因为这样会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宴请娱乐不分价值高低,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属于违规。
【典型案例】
2014年1月17日晚,西湖区人防办(民防局)调研员、副主任、副局长杨晓柳接受与其有工作联系的某单位宴请,餐费共计1370元,接受香烟2条、价值900元,并于饭后接受邀请参与由对方支付的娱乐消费活动,费用共计1640元。西湖区委决定给予杨晓柳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降级为副调研员。
【纪委点评】
对于这起被通报的案例,大家争议不大,认为违纪事实明显,属于较为典型的违规接受宴请、礼品和娱乐活动行为,应该受到相关的党政纪处分。
但是对于本案例中提到的“娱乐消费活动”,有人也提出了纪律把握上的疑问:对于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来说,哪些场所是不能去的?高档消费的娱乐场所不能去,那么量贩式KTV可以去吗?
针对这类问题,主要把握两条红线:
1、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不能出入私人会所。
2、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如果是自己朋友聚会娱乐,目前纪律没有作出明确限制,但是也要注意维护公务人员的形象,不能铺张浪费、不能酗酒闹事。
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中要作出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中共浙江省纪委关于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解决“酒局”、“牌局”等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娱乐活动要区分场合,把握分寸,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员卡,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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