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公务考察名义公款旅游
公务考察的幌子打不得了!
【典型案例】
2013年6月底,萧山社保保障管理中心以纪念“七一”的名义,组织正式职工、临聘人员、退休人员共123人,外出活动,行程安排两天,先赴余姚四明山烈士纪念碑、新四军浙东游击队司令部旧址举行纪念活动,后到象山松兰山海滨浴场度假区旅游,总计花费人民币95940元。萧山区纪委决定给予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区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党支部副书记、主任林小勇党内警告处分。
【纪委点评】
因工作所需必须开展的正常公务考察,是政策和纪律都允许的。在实践中要把握以下几点:
1、公务考察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明确,“严禁异地部门间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严禁重复性考察,严禁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杭州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也明确,“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2、要根据各地各单位的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
3、公务考察不能委托旅行社安排,旅行社票据也不能报销差旅费。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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