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标。我以为,在这“三清”中,最基础和最核心的是政治清明。要做到政治清明,有很多方面的要求,但官商分离是其中应有之义。
最近,有两件发生在不同领域和地方的事,很值得我们关注。一件事,在山西省级领导腐败案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官商勾结的腐败。另一件事,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决定对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降薪。此消息一出,各种声音和猜测不绝于耳。这两件事似乎风马牛不相及,但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都有一个共同的背景,那就是官与商的关系。在山西腐败案中,就是官商勾结的腐败,是公权力被金钱侵蚀的结果。在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降薪事件中,体现的本质就是官商要分离,要把商的薪酬降低到官的水平。所以,这两件看似不相关的事情,其实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是在一个政治逻辑之下的处理结果。
要做官,就好好做官;要经商,就好好经商。官与商是不能混同、重叠、交叉的,当然也不能相互结合、相互勾结。做官,是做人民的公仆和服务员,由于手中执掌有公权力,所以,对官的要求就是忠诚、纯洁和遵守规则。经商,也是社会分工的一部分,社会需要经商,国家需要经商,人民生活更需要经商。经商讲求的利益,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对商人的要求,自然就是追逐利益。利益,会腐蚀官的纯洁,会改变忠诚,破坏规则。所以,官商势不两立,官商必须分离,这是政治清明的必然要求。
对官商勾结保持高压态势,至少可以遏制官商勾结之势愈演愈烈。就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降薪来说,是一个制度性建设,从制度上把官身与商薪分离开来。这是有效的治本之策。有一些人至今对于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降薪一事,不甚了了,认为既然企业是经商,那么这些主要负责人按照市场规则和商业规则取得高薪,亦属正常。其实不然。这些主要负责人,同时拥有官的身份和地位,却拿着商人的薪酬,这就是问题所在。要么做官,拿官的薪酬;要么做商,拿商人的薪酬。不能既当官又获取商人的薪酬。这种双重身份待遇的状况早就该改变了。
官商分离,应当成为一个政治规则和法律规则,成为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成为一个为官清廉的底线。沿着这个政治和法律规则,应当进一步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和广度,从制度基础上广泛地清除那些或明或暗的官商不分的现象和做法。
例如,烟草专营,烟草专卖局既是官,也是商。这种体制,是典型的亦官亦商体制,迟早也应当纳入体制改革和清理之列。又例如,在备受各界诟病的公路建设体制上也是这样,一方面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这是官;另一方面又是公路建设企业的建设方、发包方,这是商。在这种体制下,不少交通厅长卷入受贿腐败案中。这些事实足以说明这种官商不分体制的弊端。在国有资产管理中,我们确立了出资人管理制度。这种制度,从理论逻辑上讲,就只是商而不是官,其实不然。所谓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国有资产和管理国有资产,只是一个方面,而不是全部。这种管理,不完全都只是商,也包含有浓厚的官性质和色彩。
类似事例,还有很多。有身份上的官商不分,有待遇上的官商不分,有干部使用上的官商不分,有职能行为上的官商不分。凡此种种亦官亦商现象,依然存在,不少还是法律和制度固化下来的。从政治清明的原则看,有必要对其进行制度改革,使官与商从法律、制度上彻底分开,使公权力不被商业利益所侵蚀,才能保持其清明政治的本色。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