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8月27日电 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今日下午,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社科院长城学者孙宪忠作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冷宏志表示,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
冷宏志表示,制定出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具有重大意义。首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不动产登记的目的就是确定不动产的权利归属,并在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公示,从而达到保护不动产物权的目的。以前分散登记,由于各部门的登记方法、技术规程等不一致,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登、漏登现象。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和登记,容易导致农林用地、农牧用地以及林牧用地之间的权属界线不清,权利归属不明确,引发众多矛盾和纠纷。统一登记后就可以减少甚至杜绝类似的问题发生,可以更好地厘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同时,统一登记实施之后,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将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其次,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目前,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都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各个部门都配备了一整套专门的人员、机构、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等,国家不仅为此多支付人力物力成本,而且由于各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容易导致各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或者扯皮推诿,降低行政办事效率。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以及海域登记的职责整合由国土资源部一个部门承担,可以大大减少政府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的负担。统一登记之后,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减轻当事人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不动产作为老百姓的重要财产,需要有明确的登记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是将中央确定的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制度法律化,为最终实现各类不动产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的转变,转变政府职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供法律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