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车站派出所所长王宝安、政委雍建国,在单位拆迁过程中,利用职权和拆迁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并将其中部分钱款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具、车辆。昨天记者获悉,王宝安和雍建国因犯贪污罪,被市高院终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7年。
法院认定,2010年5月,王宝安、雍建国在分别担任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车站派出所所长、政委期间,因大兴区兴华大街南延工程涉及黄村站派出所搬迁,在产权单位北京铁路局已与拆迁方北京兴振顺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以派出所搬家、租赁周转房、清退承租户、通信电缆切改等需要费用为由,代表黄村站派出所与兴振顺达公司另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一份,并收取该公司以拆迁补偿款名义开出的150万元转账支票一张。
王宝安经雍建国同意,私自将这张支票内的款项转入其弟弟王宝和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北京盖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账户。
2010年12月,王宝安、雍建国从这150万中以转账支票的形式支取15万元,另由雍建国支付现金3万元,在北京成寿寺千里马红木家具经销处购买红酸枝宝座两套(各含茶几一张、椅子两把)。两套宝座分别被送至二人指定的地点,据为己有。
2011年10月,王宝安在北京嘉程添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订丰田汉兰达DM尊荣版汽车一辆,并支付定金2000元。之后王宝和按照王宝安的指示,持盖尔公司建设银行金额为12万元的转账支票,并从王宝和个人账户刷取19.0415万元,支付了剩余的车款。该车款中有9.8万余元是从150万元中支取的。
综上,法院认定,王宝安伙同雍建国共同贪污15万元,王宝安个人贪污9.8万余元。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王宝安、雍建国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7年。两人随后提出上诉,均表示没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应被宣告无罪。
市高院审理查明,王宝安、雍建国在代表北京铁路公安处黄村站派出所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收款不入账的手段,将本应作为公款转入上级单位和产权单位账户、以单位名义支配使用的拆迁补偿款,用于以个人名义购买家具、车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对二人分别所处的刑罚均无不当。今年7月14日,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