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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所有单位实现安保力量全覆盖 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2014年08月06日16:54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8月6日电 据湖北省公安厅网站消息,针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反恐维稳形势,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工作。6月20日,省委书记李鸿忠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第89次会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内保工作机构,确定专人,明确职责;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内保工作的业务指导、管理和培训。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书记李鸿忠重要指示和省委第89次常委会精神,7月2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要求全省所有单位要实现治安保卫力量全覆盖,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加强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夯实反恐维稳基础。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方针原则和目标任务,明确了单位、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责、任务和要求,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组织领导责任,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若干长效机制,夯实了反恐防暴维稳的重要基础。《意见》的下发,必将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维稳基础工作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据介绍,《意见》有8大亮点:一是,首次提出构建齐抓共管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共同抓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导检查责任、公安机关监督指导责任、安监部门综合监管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积极参与”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同时,明确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全覆盖”目标。

二是,提出全面恢复公安内保机构。《意见》强调,省、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要设置专门内保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明确派出所监督、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建立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是,对单位保卫力量配备进行量化规定。针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特别是保卫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意见》分别对一般单位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卫人员配备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单位总人数200人(含本数,下同)以下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独立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同时,要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保安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

四是,强化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保障。《意见》要求,单位应把治安保卫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足额保障,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为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械,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对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伤残评定、革命烈士褒扬的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五是,明确了单位主体责任。《意见》强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治安保卫共同责任人。单位应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把治安保卫工作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经济利益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真正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六是,固化了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职责。《意见》要求,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必须设立保卫机构或明确相关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按照“归口管理”要求,指导、检查本行业、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党委、政府,协调解决。《意见》分别对综治、安监、国资、发改(能源)、经信、住建、交通、商务、新闻出版广电、华中能源监管、教育、卫生计生、文化、邮政、银监等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

七是,强化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意见》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定期听取汇报,加强综合协调,督促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文博、图书馆、城市公交地铁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是,责任倒查等工作机制更加严格。《意见》要求,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突出问题。对单位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实行销号管理,必要时实行省、市(州)政府挂牌督办。要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地方工作不到位,导致单位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同时依法依纪追究地方相关领导责任。工作中相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单位内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事故的,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严肃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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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深、仝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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