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7月10日电 7月9日,教育部于其官网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其中,对于招生工作责任制进行了确认。
一是实行高校招生工作问责制。高校校长、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本部门、本地区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在招生工作中,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还应当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是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方式。由于招生违规主体的身份不同,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因此调查处理机构和处分种类不完全相同。因此《办法》规定:由有权查处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监察处理、作出处分决定或者给予其他处理。
三是确定其他人员干预招生工作的责任。高校招生工作以外的其他人员违规插手、干预招生工作,影响公平公正、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相关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