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时政

民政部拟规范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借机敛财应解除关系

张维

2014年05月04日22:27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民政部拟规范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借机敛财应解除关系

  法制网北京5月4日讯 记者 张维 民政部今日就其研究起草的《家庭寄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寄养家庭或其成员有歧视、虐待寄养儿童行为的以及寄养家庭借机对外募款敛财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解除寄养关系。

  根据意见稿,寄养家庭成员侵害寄养儿童的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稿明确,未满18周岁、监护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被寄养。需要长期依靠技术性照料的重度残疾儿童,不宜安排家庭寄养。

  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儿童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每个寄养家庭寄养儿童的人数不得超过2人,且该家庭无未满6周岁的儿童。同时,寄养年满10周岁以上儿童的,应当征得寄养儿童的同意。

  寄养家庭应当定期向儿童福利机构反映寄养儿童的成长状况,并接受其探访、培训、监督和指导。此外,寄养儿童在寄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改变与民政部门的监护关系。

  此外,意见稿规定,开展异地家庭寄养,应当经过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寄养儿童的监护责任由寄养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承担。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家庭寄养。

分享到:
(责编:耿聪、肖红)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