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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转籍检验出新规 每年节省检验费1.2亿元

2014年04月18日18:27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4月18日电 船舶转籍不必全部进行初次检验、船舶转籍必须转档、分支机构之间可直接流转、明确检验机构责权……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对2006年出台的《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转籍规定颁布实施后,每年可为船东节省船舶检验费用约1.2亿元,同时大大缩短检验时间,提高船舶营运效率,为船东提高营运收益约10亿元。

随着船舶检验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特别是低质量船舶整治和加强建造船舶检验过程控制以后,我国船舶建造质量普遍提高,2006年出台的《国内航行船舶变更船舶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已不能适应国内航运和船检行业发展的需求。新修订规定从简化船舶检验程序、强化船舶档案管理、进一步明确检验责任等方面入手,加强船舶转籍活动的管理,提高船舶营运效率,促进我国航运业健康发展。

新转籍规定的实施,缩短了船舶检验时间,减轻了船东经济负担。新修订的转籍规定出台后,检验由初次检验变为附加检验,大大缩减了检验项目,减少了检验费用,节省了船舶检验时间。同时,新规定还规定船舶可在分支机构之间直接转籍,进一步缩短船舶待检时间。

新转籍规定的实施,进一步维护了转籍市场秩序,加强了转籍行为的管理。新规定在管理程序方面进行了完善,从制度上堵住了船舶违规转籍的漏洞。新转籍规定增加了转籍船舶必须转档案的要求,保证了船舶检验技术资料的完整,有效地避免了船图不一致、私自改建船舶转籍等问题,从制度上堵住“三无”船舶流入市场。新规定还要求转出机构在船舶转出前,对船图一致性、证书有效性、历史检验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并由转入机构其进行附加检验,合格后方可签发证书,提升了对转籍船舶的检验质量控制。

新转籍规定的实施,进一步下放了转籍检验事权,界定了转籍过程中的检验责任。新规定对省级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职责进行了分工,要求分支机构负责受理、船舶核查、寄送档案和附加检验等具体工作,而省级机构负责转籍规定的监督管理。船东可仅通过分支机构就完成转籍,船舶转籍事权由省级机构下放到分支机构,省级机构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同时,新转籍规定明确,转出机构对船舶转出前检验质量承担责任,转入机构对船舶在转出前已存在且在实船检验中难以发现的缺陷不承担责任,在船检机构推进“首检负责制”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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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茸、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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