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钟紫薇)小区住宅因电器设备故障引发火灾,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却发现消防栓无水。虽然之后大火被扑灭,但业主要求承担延误救火时间所损失的财产共计4万元。昨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获悉,案涉住宅起火系业主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业主应承担主要责任,最后仅酌情判定物业公司赔偿1000元。
业主 救火时发现消防栓没水
2013年1月7日上午11点半,樟木头镇某花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座一楼的一户住宅客厅着火了。消防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立即使用物业公司安放在楼梯处的消防栓灭火,却发现该消防栓无水,消防队后采取其他措施将火扑灭。
事后消防队出具的火灾报告显示:案涉住宅起火原因为电气火灾—电器设备故障,起火住宅业主游某称火灾可能是其电池充电时间太长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过火面积4平方米;火灾未从失火建筑蔓延到临近建筑。火灾现场照片显示:案涉住宅为客厅着火,客厅沙发烧毁,客厅茶几未完全烧毁,客厅茶几底部搁置的书籍部分烧毁。
游某认为,小区物业公司任由消防栓无水,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应赔偿消防栓无水而延误救火时间所损失的财产30%,共计40000元。对此,游某提交了见证书证明消防部门灭火时案涉住宅楼道的消防栓无水。该见证书上有案涉住宅所在小区15位业主签名确认。
物业 火灾系业主充电所致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游某称自己出门前在沙发上放着正在充电的手电筒电池,应该是手电筒电池爆炸而引起的火源,游某家引起火灾完全是因为其自己不注意安全充电的行为所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及时发现游某家着火,且又马上采取了正确的措施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将火扑灭,救火过程并未有任何延误,已经尽了一个物业公司所应尽到的一切责任。
至于消防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物业公司表示这是由于开发商规划等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不是物业公司能力范围内所能解决的,且物业公司一直在努力推动消防设施设备整改。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防部门前往案涉住宅扑救时,楼道消防栓无水,有案涉住宅所在小区十五位业主签名确认,法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案涉住宅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任由案小区消防栓无水,未尽物业管理职责,延迟火灾扑救时间,应对所造成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定物业公司赔偿游某因消防栓无水,而导致的扩大损失1000元。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