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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升级,更要落地

张洋 郑会燕

2014年04月09日09:0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要升级,更要落地

  图片为陈建华摄

  王华斌绘

  张斌摄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其实近年来,“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逐渐成为社会共识。在此基础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然而,在诸多专家学者看来,无论是条例的具体内容,还是条例的实施过程,都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问题亟待解决,修法势在必行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会上,来自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单位的40多位专家学者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其中,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优银的切身感受,吸引了在场人员的注意。“作为一名律师,在2008年以前办案时,调取资料非常麻烦,需要找多位领导签字,而很多时候领导都在开会出差中。条例实施后就没有这些麻烦了。”王优银认为,条例的实施,积极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为公民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但是,仍然有伤脑筋的时候。”王优银话锋一转,讲述了另一次经历:“2014年2月25日,我向北京市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公开北京市雾霾成分、形成原因及检测办法等信息。3月16日,收到的回复内容极为简单,这种马虎了事的回复,很难让我信服。”

  王优银还提到,某些政府部门处理申请公开信息时,存在“不回复”“答非所问”的现象,或滥以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理由“拒绝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效果差,还与申请程序的繁琐有密切关联。”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坦言,“条例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范围有严格限制,并在程序上要求申请者必须到现场确认,这让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成本很高。”

  另一个影响依申请公开效果的因素是政府部门的态度。“一些政府部门认为该公开的都已经主动公开了,申请人再提起申请就是找麻烦。”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吕立秋说。事实上,即便是主动公开,也存在缺乏主动意识、“主动”行为尚未常态化等诸多问题。

  笔者盘点中国政府网晒出的49个国务院部门、31个省份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时发现,多个部门和省份新闻发布仍未规律化,尚未建立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甚至有的官方网站栏目的最后更新仍然停留在2013年。

  这些问题的存在,换来了社会各界对条例修改的呼吁。其中,王优银认为,现行条例的某些规定已成为信息不公开的“挡箭牌”,“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部门可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理由拒绝向相对人公开政府信息。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也越来越多被政府部门当作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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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刘早(实习)、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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