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见习记者/陈彧 通讯员/朱斌彪 苏春燕)按照法律法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应处以5万至20万元的罚款。那究竟罚5万还是20万元?执法过程中总有企业提出疑问。自《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实施后,处罚多少企业主自己“对号入座”,不再有争议。
日前,龙门县某竹制品企业老板张某因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拉丝厂,当环保执法人员根据其违法情节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时,张某表示不理解,还想托关系看能否减轻处罚。后来当执法人员给张某看了自由裁量标准后,张某立即打消了这个念头。
“根据我的情况,应向县环保部门提供项目《环境影响力登记表》,按照这个标准,我应该被罚款5万元,白纸黑字明摆着,请客送礼托人打招呼都没用,这样的处罚我信服。”张某说。
据了解,广东省龙门县环保局作为该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试点单位,自2012年11月制定实施自由裁量标准以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变得有章可循。截至目前,县环保局共立案119宗,发出处罚决定书50宗、违改通知书69宗,并按时执行,案件均已办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目前,该县将以县环保局的自由裁量标准为模板,在该县全面推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行政处罚执法行为。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