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校寄宿的初中学生,周末离校后用私自配制的钥匙偷开自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学生家长认为学校对该学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各种经济损失160665.76元。近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旺(化名)是一名初中一年级学生,就读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某中学。该校是一所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学生每周日下午进校,到周五下午放学后才能回家。2013年3月6日(星期三)晚,小旺班主任发现他擅自离开学校,即用电话联系他的父母,但电话未能接通。次日上午,小旺班主任与小旺父亲取得联系,告知小旺擅自离校情况。下午,小旺的父亲给小旺的班主任打电话,告知仍不见小旺回家。8日(星期五)晚上,小旺在自家的新房(尚未入住)用自己配制的锁匙私自驾驶摩托车外出,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小旺的父母秦某、廖某认为,发生事故原因在于学校疏于管理,即在封闭的管理情况下,小旺如何能脱离学校的监管,并且在脱离学校的监管之后,学校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学校对小旺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学校赔偿因儿子死亡的各种经济损失160665.7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教育机构只有在其履行教育、管理责任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学校发现或者知道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时,学校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本案原告自认的事实看,原告已于3月7日从被告处得知小旺擅自离校的事实,次日,原告再次与被告联系,确认了小旺不在学校的事实。由此表明,被告已在第一时间内履行了告知义务。自被告及时将小旺离校的信息告知原告后,被告已尽监管职责,此时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已转移至作为监护人的原告处。原告在知悉小旺离校的事实后,更应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进行及时寻找或者报警,与被告进行及时联系沟通,掌握小旺动态。并且,小旺又是在其家里驾驶原告的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事故,由此表明,作为监护人的两原告怠于履行监护义务,而被告对小旺的死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吴昀懋)
(来源:广西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