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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把“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和《环保法》

2014年03月13日09:57    来源:今日早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适时把“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和《环保法》

  “公民环境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呼吁,根据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要求,应该把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内容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写入《宪法》。

  一般认为,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现有的环境受到保护,使之不被破坏,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使环境得到改善的,并在不被污染和破坏的境中生存及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胡季强说,“我国不仅在《宪法》中没有关于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且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也没有关于环境权的明确规定,而仅仅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但没有明确规定环境健康权和受害索赔权。”

  法律界通常认为,环境权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享有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宁静权、日照权、通风权等基本环境权,对环境状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索赔权、要求修复权、诉讼权、自卫权等派生环境权。

  胡季强提出,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增加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可以表述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权利,并享有参与环境保护、获取环境信息监督环境管理、受到损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方面一部牵头的法律,政府应规定一些环保方面最基本的原则、基本制度、单位和个人在环保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胡季强说,“如果没有这类规定,就失去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保牵头法、综合法或基本法的价值,也会使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获取环境健康信息,受害索赔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础。”

  同时,胡季强提出,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明显缺乏刚性约束,不足以震慑违法排污者。

  为此,在修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时,对罚款可以不设上限,应该按照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违法违规的程度和时间,按日或按时计罚,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胡季强建议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惩罚性税费一定要高于治理成本,而对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本报特派记者 魏皓奋)

(来源:今日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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