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 中国经济网记者 朱津津/摄
中国网3月11日讯 3月1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组织12家网站,联合举办主题为“强化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公信”的网络访谈,中国网现场直播。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贾春梅在回答网友提问时表示,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注重证据,注重程序。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同时让老百姓通过我们所办的每一个案件以及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所处理的每一件事情都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既体现了法律之威,又体现了法律之严。
贾春梅说,在2013年的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提出,政法机关要全面推进三大建设和五大能力。三大建设是什么?就是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和过硬的队伍建设。如何提升过硬的队伍建设?提出了具有五大能力,这五大能力,一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能力,三是提升新媒体时代的社会沟通能力,四是着力提升科技信息化应用能力,五是拒腐防变能力。
贾春梅称:“大家知道公平正义就是检察机关乃至政法机关永恒的主题,也是老百姓最为关切和最敏感的一个问题。那么如何体现公平正义,我的理解是必须在办案过程中要尊重事实,尊重法律,注重证据,注重程序。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同时让老百姓通过我们所办的每一个案件以及我们在办案过程中所处理的每一件事情都感受到正义就在身边,既体现了法律之威,又体现了法律之严。”
作为常年工作在公诉岗位上的一名基层检察干警,在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过程中如何维护公平正义呢?贾春梅认为,就是在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的基础上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她通过办案经历有以下几个体会。
第一,做到捕诉衔接机制,在公诉过程当中认真审查证据,提高办案质量。
第二,在办案中发现违法情况及时纠正,发现遗漏罪犯及时要求公安机关缉拿归案,这种情况也是对公安侦查的监督。
第三,对法院量刑的轻重、违反审判程序的监督,通过量刑建议,通过对错误的判决进行抗诉,以保证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平公正,这是她在办案过程当中对公平正义的一个理解。
贾春梅介绍了讲两个案例:首先我曾经办过一个发生在河北的案件,是一起非法采矿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饲养特种猪来掩盖他们在地下非法开采的事实,他们一共开采铁矿石1.52万吨,由于发生了爆炸事故,使26个农民工当场死亡。这个案件发生之后在社会引起了强烈反响,我提前介入侦查,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一个司法的障碍和问题,按照我们刑法第343条规定,非法采矿罪中需要具备“经责令停止拒不停止”的要件,我们这个案件“责令”怎么理解,政府当时并没有发现这个犯罪嫌疑人在非法开采。当时,该地发生了很多非法开采的情况,政府对公众发出过“禁止非法开采国有矿产”的一个通告。
这个通告对当时没有发现的养猪场下面非法开采是否符合“责令”的规定。我们拿出了意见认为构成了犯罪,法院依法进行了判决。审查过程当中,我们发现这个非法采矿行为居然长达三年没有被发现,通过这个案件,我们查到了案件背后的18个职务犯罪线索,经过我们移交侦查部门侦查之后全部追究了刑事责任,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公共财产的安全。
这个案件在2011年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十大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在办案当中我结合本职工作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在工作过程当中发现了这个法律问题,因此我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向全国人大提出一个法律议案,修改刑法第343条关于非法采矿中提出取消“经责令停止开采拒不停止开采”的构成要件,降低入罪的门槛,保护我们生态资源。这个议案被全国人大采信,后来取消了“经责令开采而拒不开采”的构成要件,我的议案被充分采纳。另外,这个非法开采矿产行为长达三年,没有被国土资源部门发现,因此我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内部整改的建议,防治类似案件的发生。
我们对诉讼活动进行全方位地监督,既有对罪大恶极的故意杀人案件提出抗诉,由死刑缓期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也有对量刑畸重的案件提出抗诉改判轻刑的。如我们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系轻伤并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我们接到判决后认真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判决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当即提出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通过履行抗诉职能,有效监督了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了司法公正。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