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昆明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收缴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携带管制器具乘坐公交或进入公共场所的将从重处罚。
通告称,为维护公共安全,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严防极端暴力、恐怖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通告。
通告规定,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持有和使用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等各类爆炸物品及氰化物、砒霜、毒鼠强等剧毒化学品;严禁非法制造、改制、买卖、运输、持有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钢珠枪、火药枪、仿真枪、子弹等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弩、被改制成具有杀伤力的射钉器等管制器具;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从重处罚。在民族自治以外地区携带少数民族用刀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处理。
通告还称,即日起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工作中发现涉嫌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场所和人员依法进行检查、盘查。请涉及的场所和人员积极配合支持;对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昆明市公安局对举报危爆物品、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线索的将奖励500元至2万元人民币不等。
《通告》有效期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