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广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7日就人民法院惩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回答。
九成多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异地审理
裴显鼎说,指定异地管辖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保证公正审判推出的一项举措。由于职务犯罪分子一般都在一定的重要岗位担任职务,在当地具有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为了排除当地对司法审判的干扰,人民法院明确了指定异地审判原则,由上级法院指定其他地区的法院。
裴显鼎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90%以上的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关联案件指定其他省份异地审判。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也实行了指定异地管辖的做法。实践证明,指定异地管辖制度对于保证职务犯罪案件审判顺利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回应“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即如实交代罪行能否认定自首”
“如何把握职务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标准”,一直是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重点。
裴显鼎介绍,两高曾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重点解决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我们认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必须同时具备。在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的自首认定,同样应当以此为准。
“办案机关是纪检监察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交代犯罪事实时办案机关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与是否构成自首的认定并无关系。”裴显鼎说。
解答“渎职罪责任认定如何避免‘抓小放大’”
渎职罪刑事责任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裴显鼎介绍,为准确区分责任,两高发布司法解释重点解决这些问题。一是国家机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很大一部分渎职犯罪系由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所致,负责人员往往以仅负有间接的“领导责任”为自己开脱罪责。实践中如果只追究一线执行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对于负有更大责任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领导则不作犯罪处理,就会造成“抓小放大”现象,严重背离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从源头上预防渎职犯罪。因此司法解释规定,“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裴显鼎说,二是集体研究的刑事责任。当前在土地资源、生态环境、房屋拆迁、税收征管等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甚至是地方一级党政部门集体研究违法决定的渎职现象,出现危害结果后涉事人员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由推卸责任。一些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还刻意假借集体研究形式掩饰其个人意志。司法解释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
解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不正当利益’”
“‘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表述多次出现在职务犯罪罪名中。
裴显鼎说,“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其中,财产性利益又可分为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和间接产生的财产性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虽然不能直接转换为财产,但其重要性不亚于财产性利益,比如说升学、职务晋升、获得某种荣誉称号等。
“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和处理基本不存在问题,但对间接财产性利益的认定存在不同意见。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就是请托人通过行贿获得竞争优势、交易机会。”裴显鼎分析指出,“因此间接取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行贿犯罪取得的间接财产性利益,所以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至于对请托人因行贿取得的非财产性利益的处理,比较一致的主张是,由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或者纠正。”裴显鼎说。
据新华社
我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将实现网上办理
全程留痕
同步监督
记者7日从司法部获悉,为学习贯彻中央政法委相关精神,司法部对进一步严格规范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作出部署,其中将积极推进网上协同办案的平台建设,实现网上办理,全程留痕,同步监督。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意见,要进一步严格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三类犯罪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遏制、防范以权、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问题。
(来源: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