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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规定“裸官”等6类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014年01月16日09:10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月1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规定,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裸官”)等6种情形人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条例》指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七大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同时明确提出,六种情形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包括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条例》指出,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把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的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社会和谐进步、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更加重视劳动就业、居民收入、科技创新、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的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保护、消化产能过剩、安全生产、债务状况等指标的权重,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

《条例》还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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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尹深、唐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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