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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称快递收寄验视形同虚设 操作规程遭无视【2】

2013年12月23日06:49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调查称快递收寄验视形同虚设 操作规程遭无视

  收寄验视形同虚设

  “这是出了事故,如果没出事故,这个问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会被重视。据我们了解,快递行业这种缺乏验视的现象已经非常普遍,所以出事不是偶然,是必然。”曾主持邮政法释义撰写的河北经贸大学教授贾玉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记者近日在某高校门前快递集中收寄点随机采访多人,大多数人表示,在寄快递时从未被开箱验视过。

  贾玉平介绍,实践中甚至有快递企业与网络商家签订“自封免验”协议,约定寄件人(网络商家)承诺交寄的物品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禁止寄递、限制寄递规定的情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快递企业对交寄物品不再逐件检查,仅负担抽查义务。

  “这样的做法给寄递渠道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贾玉平一再向记者强调,快递行业对收寄验视不够重视,其后果远不是“死亡快递”这一个案例所能体现出来的。

  “不光涉及财产安全、人身安全,还涉及其他问题。比如毒品、假药,现在快递变成这些东西流通的最佳渠道了。”贾玉平说。

  《法制日报》记者在多年采访假药、非法买卖枪支案经历中,也均发现了这一现象。

  2011年,河南省新密市破获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在2010年下半年结识了一名开网店销售仿真枪的老板,在见面挑选并支付定金后,张某径直回到家中。不久后,店老板通过物流将仿真枪送到他的家中。他通过这种方式购买了7支高仿真枪。

  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物流行业中缺乏验视、什么都寄的管理漏洞,为非法销售枪支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此类案例还有很多。2011年4月,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破获特大运输毒品案,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手段正是通过快递方式。

  类似山东“死亡快递”的事件此前也曾发生。2011年8月14日,浙江省杭州市某快递公司内一邮包发生爆燃,导致该公司两名员工表皮灼伤。

  明确基本操作规程

  《法制日报》记者查阅得知,我国邮政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均对快递企业收寄验视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都是非常明确的,收寄验视的法律依据性非常强,关键问题出在执行上。”贾玉平说。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某物流公司一名前中层和多名快递员看来,收寄验视在具体执行中的确存在很多困难。

  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监管研究处研究人员王学斌对此做过专门研究。

  在不久前其发表的《快递服务收寄验视行为的思考》一文中,王学斌提出,寄递活动因其更为突出的便捷性,多采取上门收取寄递物品的形式。而上门收寄方式难以实现机检,甚至连人检也仅能通过目检实现,随身携带金属类检测设备一是成本高,二是对十四类禁寄物品而言,其覆盖率、检出率均太低。

  “同时,邮政法赋予管理部门对收寄验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权,但按照目前以上门收寄为主的交寄方式,则监督权之履行取证实际上存在不在场、无标准、无物证的客观困难。”王学斌认为,一边是收寄验视的高要求,一边是仅仅能够通过目检实现的检查手段,收寄验视环节的“安全性”成为了收件员“不能承受之重”。这样的背景下,收寄验视“走形式”在所难免。

  他开出的方子是:“对于寄递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分环节进行处理,不同环节承担不同程度的责任,把真正需要专业检出的责任留给专业设备和人员,让收寄环节的‘安全性’验视回归本来面目。”

  贾玉平同意这样的观点。但她强调,收寄验视环节的责任不能被忽略。

  “比如这次的事件,你一看就能发现是液体,知道是液体了,你就应该严格验视。因为很多禁限物品都是液体。只要验视到位了,这个事情是可以避免发生的。”贾玉平认为。

  对于通过肉眼无法识别的情况,贾玉平提出,这就需要加强技术设备的投入。她建议,应通过完善有关制度明确,快递企业应当加大技术投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通过技术手段提高收件验视效率,切实落实收件验视义务。

  王学斌还提出,现有的收寄验视制度对于哪些可通过目检验视,哪些可通过机器验视没有明确约定。他建议,应当明确验视环节的基本操作规程,规定验视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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