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公安人员同日受审
与龚爱爱同日审理的,还有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以及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等4人涉嫌玩忽职守案。这5名公安人员均曾为龚爱爱办理多个身份打开“方便之门”。
上午的“房姐”龚爱爱案庭审持续3个多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下午1时许继续开庭,审理张新堂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张新堂,神木县公安局原民警,是“房姐”龚爱爱办理山西省兴县户口的联系人。
2008年,在山西省兴县,龚爱爱的一个假户口通过非正常程序,以补录方式上户。这个户口,正是张新堂在何生发(神木县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政委,已死亡)的授意下,联系山西省兴县公安局魏家滩镇派出所民警白文魁,为龚爱爱办理的。
其间,张新堂曾发出短信,向山西方面告知需要办证人的姓名、性别和出生年月日。公诉方认为,张新堂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用于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属于明知违法而为之。这种行为造成户籍管理制度混乱,国家机关公信力下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此,张新堂的辩护律师认为,张新堂只是提供了一条短信,其行为只是起到传递信息的作用,且情节较轻。具体违规办理的,是山西民警,而定罪方面也应倾向于滥用职权罪。
“若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山西警方的行为过错,要远远大于张新堂本人。”辩护人当庭提出申请:调取山西临县民警李有兵(此人曾参与为龚爱爱办理假户口,现已被当地法院判处免予刑责)的判决结果,因为李有兵案对张新堂案有参照价值。这一请求被合议庭拒绝:“李有兵案与张新堂案无关,不予调取。”
“房姐”事件发生时,通过张新堂牵线办理的龚爱爱假户口已经注销,律师因此认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当庭宣告张新堂无罪并释放。
“我自己没有守住原则,给社会造成一定影响。”张新堂当庭表示歉意,但同时并不承认犯罪,“这事是领导要求我办的,作为下属,我不得不办。”
庭上,公诉方建议法院判处张新堂一年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6年、2008年,龚爱爱曾有两个假户口分别从山西省临县、兴县迁入陕西省神木县。其间,在公安系统握有不同层级审批权限的张和平、张志华、王红霞、贺亚玲,均在相关报送审批材料上签署了“同意”意见,公诉方以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2006年10月,龚爱爱在山西省临县以“龚仙霞”名字补录的虚假户口要迁入神木县。“时任神木县北街派出所教导员的张志华,没有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公诉方指出,“龚仙霞”的户口迁移资料中,没有按照当时神木县相关规定备齐材料—既没有房产权属证明,也没有举办实业的证明。在此情况下,张志华就在其《立户审批表》上签注“同意”。之后,神木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主管户政工作的张和平也没有认真核查,直接签注“同意办理”。
两年后的2008年,龚爱爱在山西省兴县的另一个假户口,又要迁入神木县。几乎是同样的情况,时任大柳塔派出所副所长的贺亚玲在其户口迁移材料不全的情况下,签署了《立户审批表》上的“同意”意见。后神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原副大队长王红霞也未审核把关,签注“准转”意见。
对以上两案,相关辩护律师意见一致:龚爱爱假户口和假身份证,虚假的原因在于山西方面违规办理,而非在迁入神木县时出错。
张和平表示,自己作为分管领导,有签字权,但材料的审核调查主要由基层派出所负责。“当时,我们在全国公安网查询过,龚仙霞的户籍信息切实存在,按照程序是应该可以正常迁转的。”
贺亚玲则认为,自己在审核时完全认真尽责,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才签了字。“当时,材料中缺一个房产证明材料,我让她补齐后才签的字。”“但在迁移证还没有过来时,因为上级领导何生发打了招呼,我违反原则,提前录入上了户,这是错误的。”
对以上4案,法院均未当庭作出判决,宣布择日宣判。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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