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应考虑误工等费用
针对“海娜号”滞留游客的维权问题,昨日下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认为:“游客的赔偿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标准就能解决的。因为海航集团除了存在违约的事实之外,还变相限制了游客的人身自由。”
邱宝昌告诉北青报记者,海航方面除了要退还游客本次的团费之外,还要根据游客的实际情况,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比如:是否耽误了游客的正常行程;老人、孩子的健康在期间是否得到保障;长时间的滞留是否对游客的心理造成伤害等等,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保护法》中都有规定。游客可以将旅行社和海航作为共同责任主体要求赔偿。
追访
沙钢船务全球追索 已扣海航集团三船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两家中国公司的纠纷却让一艘中国邮轮在韩国被扣?沙钢船务董事张洁昨天接受北京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沙钢船务多次要求海航集团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向海航集团提出解决方案,均遭拒绝。在多次努力无果的背景下,为了维护沙钢船务公司的权益,沙钢船务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扣押海航集团的资产。
2013年8月底,沙钢船务向韩国济州地方法院提交了扣押海航集团资产的申请,济州地方法院按照司法程序于2013年9月13日,裁定扣押了“海娜号”邮轮。这也是沙钢船务在全球寻求追索海航集团资产时扣押的第三条船。
2011年沙钢扣押海航第一艘船
沙钢船务原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在香港注册的船运公司。
昨日,沙钢船务方面向北青报记者出具的资料显示,2008年8月6日,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下属大新华轮船有限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签订了邮轮期租合约。大新华公司自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2010年12月,沙钢船务根据合同约定,向英国伦敦仲裁庭提交了仲裁申请。2011年2月17日,沙钢船务赢得针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的第一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为515万美元,但大新华和海航集团未予履行上述裁决令。
沙钢船务于2011年3月在印度扣押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Pease”,大新华和海航集团迫于压力,在扣押船舶大约3周后,向沙钢船务支付了第一个和第二个仲裁裁决令的欠付租金,并承诺在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及时付款,沙钢船务因此释放了该船。
据沙钢船务方面表示,在沙钢船务释放了“BulkPease”后,后续的约4个月时间内,海航集团和大新华未履行任何诺言。沙钢船务被迫再次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机会扣押海航集团、大新华的资产。
同年7月再扣一条船
2011年7月19日,沙钢船务在南非将海航集团下属的大新华油轮公司的一艘超级油轮“GCGuangzhou号”扣押。
在扣押令下达的10天左右的时间内,大新华相关人员反复奔赴沙钢船务进行商谈,屡次承诺付款,希望尽早释放被扣押的油轮。在扣押船舶后的约两周后,大新华轮船公司突然向南非海事法院递交证明材料,证明该油轮并非属于海航集团资产。南非海事法院释放该油轮。
沙钢船务方面表示,2011年8月初,“GCGuangzhou号”被释放后,海航集团、大新华公司继续长时间拖欠租金、拒付租金。随后的时间内,沙钢船务陆续赢得了第三、第四、第五个仲裁令,总计约为1500万美元,但海航集团、大新华公司仍然拒绝支付。
2011年11月、12月,沙钢船务针对第三个和第四个仲裁令向香港法院申请了对大新华轮船银行账号的扣押保管令,并获准。
万般无奈之下,沙钢船务在2012年1月份将船从海航集团、大新华处撤回自己运营,同时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就已经发生的1500万美元欠款对大新华发出清算要求,同时在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剩余合同期间给沙钢船务带来的损失,并在2012年11月间拿到了约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
2012年11月1日,沙钢船务从伦敦仲裁庭获得第6次即最终仲裁令,仲裁庭裁决:大新华公司须支付沙钢船务5837.57万美元(不包括利息及律师费用等约700多万美元)。
据张洁介绍,大新华在支付之前的1500万美元后,拒绝履行5800万美元的仲裁令。在整个大新华欠付租金的过程中,沙钢船务屡次要求海航集团承担其担保人的责任义务,但均遭拒绝。由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大新华于2013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清算。(记者 杨青)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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