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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绑架9岁男童撕票获死缓 检方两抗诉称应立即执行【2】

2013年09月10日07:44    来源:京华时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男子绑架9岁男童撕票获死缓 检方两抗诉称应立即执行

  多份证据驳翻供

  案件开庭时,张立峰翻供称自己没有绑架,其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

  而检方出示的证据显示,张立峰供述中所称用来蒙住小浩脑袋的上衣,经过张立峰的女朋友辨认是她的衣服,在张立峰家放着,且张立峰在案发当天下午4点左右,用其姐夫王某的手机号给一个姓焦的男子发信息,证实当时王某的手机确实为张立峰持有。焦某证言说,当日下午5时许,张立峰找他借了摩托车和50元钱。

  而一家通讯商店的老板娘证实,当日下午5时许,有个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到店里买了一张联通手机卡,并让马上开通说有急用,这个号码,就是给张先生打电话的绑匪号码。老板娘辨认,张立峰有点像买卡的人。

  张立峰曾经供述,他借了50元钱就直奔通讯商店买了联通手机卡。

  □争议

  两次判死缓两次抗诉

  2011年12月16日,廊坊中院认为张立峰构成绑架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法院认为,张立峰将小浩骗至梨窖,闷口鼻致其死亡,但未认定张立峰焚尸。

  判决后,张立峰上诉。廊坊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称廊坊中院判决量刑错误。刑法第239条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检方认为,张立峰拒不认罪且无任何从轻、减轻情节,廊坊中院对张立峰适用死缓不当,“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12年4月24日,河北省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12年6月25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今年6月13日,廊坊中院又以绑架罪判处张立峰死缓,判决又提到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节”。6月27日,廊坊市检察院又提出抗诉,认为对张立峰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立峰也提出上诉。

  昨天,河北省检察院控告申诉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廊坊市检察院的抗诉书已经交到省检察院,河北省高院已经受理案件,省检察院正在审查是否支持抗诉。

  昨天,廊坊中院刑庭庭长王旭表示,死缓判决考虑到案件的哪些具体情节,因一审判决没有生效,还不能解释。王旭透露,此案从侦查阶段就有一些疑惑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法院数次建议检方补充侦查。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都是以庭审查明的证据为依托。京华时报记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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