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婚姻登记不是个别现象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解到,平湖市、桐乡市、湖州市南浔区等地也出现了多起此类案件。2008年6月,桐乡男子小李与云南女子小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办理登记过程中,小吴只提供了暂住证,称身份证未带,只报了身份证号码,顺利办好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婚后不久,吴某离家出走,音讯全无。
2012年1月,小李持村委会两人分居已满两年的证明,起诉至桐乡法院,要求与小吴解除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李所提供的小吴身份信息是错误的,且从公安机关查实并无小吴的身份信息。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小李无法提供妻子小吴准确的身份信息,法院也通过发函方式核查了小吴的身份,仍无法查明其身份,故裁定驳回起诉。
“虚假婚姻登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户籍登记部门与婚姻登记部门没有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造成的。”桐乡法院民一庭庭长李永华对《法制日报》记者分析说,因为户籍信息属于公安部门管理,婚姻登记部门难以及时准确核实当事人的户籍信息,且女方多为外地籍,加大了审查难度。
李永华介绍说,这是个历史遗留问题,因婚姻登记部门身份审查不严所致,特别是90年代,农村地区嫁入桐乡的外来妹很多,有些男方甚至不清楚女方的来历,娶妻心切甚至帮助女方制造虚假身份信息,而女方为了嫁到这里,未达到法定婚龄,就通过冒用他人身份结婚登记,而且乡镇有些民政登记所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不严格,导致部分人员实际登记结婚与婚姻登记机关信息不符,从而导致一旦要求离婚往往无法成功。
民政部门行政审查存在漏洞
近日,宁波市奉化法院受理了一起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的离婚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调解离婚,却发现了被告人系四川籍80后女孩,她在婚姻登记及其儿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中使用的身份号码并不属实,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时使用了假身份证。
奉化市法院为此向市民政局发出了《关于在婚姻登记时加强身份信息核查工作的建议》,指出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具有社会危害性。奉化市民政局对此回应称:2010年安装了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进一步加强对身份信息真伪的核实,但经与市公安局衔接,目前居民身份证和户籍信息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不能实行信息共享,此外当二代身份证内芯片损坏或磁性消失时,阅读器也无法准确识别。下一步,将依靠现有设备和技术,严格审查把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浙江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罗思荣教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民政部门是适格的行政诉讼主体。
罗思荣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是形式审查责任,主要依靠当事人的承诺,在现有的硬件条件下,民政部门无法共享公安部门所掌握的户籍信息,故技术层面上不具备审查能力,客观上无法验证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行政审查留下漏洞,因此,民政部门与公安部门有必要加强衔接合作,建立信息联通共享机制,这是一项避免虚假登记的有效制度安排。(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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