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辛均庆 通讯员/任宣)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应当“鼓励”还是“强制”?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研究“高校联盟”的法律专家昨日首次“碰头”论证《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时认为,参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是市场行为,在上位法未有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不应当设立强制性的条款。事实上,在去年公布的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中,安全生产责任险拟定位强制险的条款也吸引了众多目光。
不应把责任推给工人
条例草案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每天工作前要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并明确了6方面的检查事项。这些条款引起中大教授于海涌的不安,“假如本人是个挖煤工人,每天要检查这么多项目,都不用上班了。”他担心安全生产责任全落到普通工人身上。
除了安全生产责任的“下压”,另外一种情形就是“转移”。当前,很多企业中都在用劳务派遣人员,虽然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劳务派遣人员实际上掌握作业的主动权。中山大学副教授刘诚说,用人单位可能把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明确禁止。
镇街能否担起监管之责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条例草案规定了镇街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没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也就是法律没有赋权。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变更,是否存在与上位法相违的可能性?”刘诚首先对此质疑。
广州市政府参事俞述西则持不同意见,他认为安全生产法已经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备安全生产监管行政主体资格。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建议能够再细化镇街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在调研中,刘诚发现镇街受人员编制的限制,完成现有工作已捉襟见肘,且对安全生产监管缺乏专业性,这样万能型的“麻雀”机构承担的职责过多过杂。她认为合法性上没问题,但是缺乏可操作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朱最新认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应该一分为二来对待。乡镇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街道没有。街道管辖范围较小,有的旁边就有安监部门,不应该有过多的安全生产责任,只负责上报信息就行。
不应强制参保责任险
正在修订的条例亮点之一就是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险制度。但细心的人却发现,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此项责任险,条例草案第22条用了“鼓励”的字眼,第45条则指出未参加责任险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前面是“鼓励”后面变“强制”,这一现象引起了法律专家的注意。“地方性法规不能设立保险强制制度。”朱最新指出,保险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规之外,保险合同必须自愿订立,不能强迫。
暨南大学教授刘文静补充说,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此前出台过相关行政指导,要求高危行业企业投责任保险。但这种行政指导仅限于高危行业,不是高危行业就完全是自愿的,购买保险完全是市场行为。
条例草案同时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单位不再存缴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海涌建议在条文中规定如果参加了保险,就视为已经履行了缴纳风险抵押金的义务,以有利于保险制度的推行。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