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斯帝国的统治图景:有“集权”无“专制”
晏绍祥
公元前480年,波斯大王薛西斯远征希腊,为此在赫勒斯滂海峡(今黑海海峡)上架起浮桥。桥刚架好却被风暴摧毁。薛西斯盛怒之下,下令对大海处以鞭刑,向海中投入黄金锁链,同时给大海打上烙印,意图把大海变成王的奴隶。大海显然并不买账,据说薛西斯自希腊败退回国时,在海上遭遇风暴。此时舵手建议,欲安全渡海,只能减轻船只的载重。波斯大王环顾四周说:“波斯人,现在看来,我的安危既然系在你们的身上,因此这也就是考验你们是否关心我的时候了。”不少波斯显贵为表现忠心,在向波斯大王行礼后跳入大海,丧生于波涛之中。船只顺利到达亚洲,薛西斯上岸后,因舵手的救命之恩而赐了一顶黄金冠,但舵手因为所提建议让许多波斯人丧命,随后就被砍了头。
波斯国王的权威
古代作家的记载表明,波斯大王的权威并不限于大海和普通臣民,波斯显贵们的命运,同样掌握在这位大王手中。麦伽比佐斯家世显赫,本人是薛西斯的驸马爷,又在后来阿塔薛西斯登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还统兵击败过雅典人和埃及人。可是,他仍无力违背国王的意志。他曾经承诺埃及反叛者伊那罗斯及其希腊雇佣兵免死,争取到后者投降,从而赢得了战争的最后胜利。然而国王最初虽然同意了他的请求,后来仍下令处死伊那罗斯和部分希腊雇佣兵。在一次陪同国王狩猎时,麦伽比佐斯发现一头狮子突然向国王扑来,他在国王未能作出反应之前,用标枪刺死了狮子。可是,按照波斯惯例,在国王碰触猎物之前,其他人不得行动。虽然麦伽比佐斯此举挽救了国王性命,却因为破坏波斯法律,面临死亡危险。幸得王后出面求情,他得以用流放代替砍头,7年后才以生病为由返回。
波斯国王的无上权威,在国王自己发布的铭文中也有所体现。波斯国王大流士如此宣布:“我是大流士、伟大的王、众王之王、波斯王、各省之王、叙司塔司佩斯之子、阿尔沙米斯之孙、阿黑门宗室。”在列举了他统治下的地区后,他接着宣布:“靠阿胡拉马兹达之佑,他们成了我的臣民。他们向我交纳贡赋。凡我给他们的命令,不论是白天还是黑夜,他们都遵行不误。”
大流士在此明确宣布,他的王权来自神授,出自阿胡拉马兹达,任何人不得侵犯。他本人出自阿黑门氏族,是居鲁士的后代,为波斯世袭与合法的国王。所有臣民都必须服从大流士本人颁布的命令,违令者会遭到他的惩罚。我们看到的,显然是一个大权在握且不受任何限制的君主。
波斯大王诚然拥有无限的权力,但我们注意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与后世成熟的专制王权比较,波斯帝国的官僚体系毕竟不够发达。确实,波斯帝国维持着庞大的税收体系和复杂的实物分配系统,类似财政大臣的地位也极其显赫,但是,至少就中央政府而论,官员中的大多数,如持矛者、执盾者、战车驭手等,都属于直接为国王服务的人员,很难与国家管理的具体职能联系起来。这些臣僚的权力和影响,很多时候不具体决定于他们担任的职位,而决定于他们与国王的私人关系。如果他们偶然拥有了某种重要权力,那是因为当时国王任命了他们,不是因为他们担任着某种职务。即使在军队系统中,除经常谈及的充任国王禁卫军的不死队外,也难说有从上到下的指挥系统。
帝国政府缺少常驻地,是波斯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虽然在希腊人的印象中,苏撒是波斯最为重要的行政中心,希腊人出使波斯之时,大多前往苏撒。但苏撒毕竟只是帝国的中心之一,只有国王在那里时,才会成为权力中心。而权力依赖国王个人运转,让国王本人的所在地成为政治中心。波斯的权力运作很多时候取决于国王本人的性格和能力,波斯的王权真的只是国王的权力。由于缺少官僚体系提供的强力支撑,国王与波斯贵族之间的关系,也会经常出现不同程度的变动,导致波斯政治的动荡和政变的经常发生。波斯历代国王中少有寿终正寝者,这也显示了王权的不稳定性。
总督的权力
按照希腊作家色诺芬的说法,波斯的总督制始于开国君主居鲁士。“当居鲁士再次来到巴比伦的时候,他觉得,如果任命一些总督,将他们派到那些已被征服的部落去,也许会比较好一些。不过,他也不想让要塞中的指挥官以及负责防卫部队的将领受到任何制约。”
总督是国王在地方的代表。他们一般是波斯人,由国王直接任命,并且需要服从国王的指令。国王认为不合适时,会加以撤换或者直接处死。据说波斯大王控制总督的方法主要是两个,一个是军政分治,一个是王之耳目。王之耳目的说法,已经被现代学者证伪。驻军与总督是否分治,恐怕也成问题。色诺芬本人实际上承认,有些总督享有统帅军队的权力,或者手中直接掌握着军队。公元前5世纪末和前4世纪初,小居鲁士担任小亚细亚地区总督时,同时兼任“集结在卡司特卢斯平原所有军队的司令官”。后来,他以自己与提萨弗奈斯有争议为由,招募军队,并以萨狄斯驻军长官是他的下属却对他开战为由,把后者处死。如果我们进一步往前追溯,则会发现,早在大流士时代,波斯总督实际已经取得统兵权。
如果这两点都不能成立,那么,波斯大王是否还有其他手段控制总督?答案当然是有。总督的军事行动一般需要得到国王批准。在总督的属员中,有些人如王室秘书等,有着王室背景。他们的地位很大程度上仰赖于国王的支持。此外,不同地区的总督之间会相互监督和告发。个别时候,总督的属员或者亲属会向国王告发。总体上看,波斯大王对总督的监督虽不能说完全成功,但在很多情况下,它确实有效。
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虽然总督人身依附于国王,权力来自国王,并且受到国王的监管,但这并不意味着总督在所有事务上都听命于国王。在自己的总督辖区内,他仍拥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和权力。
这种独立性首先表现在军事上。虽然名义上总督所有的军事行动都需要取得国王的认可,但在某些情况下,总督肯定会拥有独立行动的权力。其次,总督的行政管理基本独立。文献中留下了不少国王直接干预地方事务的记载,典型的例子是耶路撒冷圣殿的修建。当返回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打算修建圣殿和设防城市时,河西总督曾经上书国王反对,但犹太人搬出了居鲁士的诏令,让圣殿的修建得以持续。后来,当犹太人打算为耶路撒冷修建城墙时,总督再次表示反对,但因为负责城墙修建工作的耶利米本身直接受命于国王,总督的反对再次归于无效。
但是,国王对地方事务的干涉毕竟有限。波斯帝国的统治方式可能与罗马帝国差别不大,只有在地方事务发生某种异常情况时,国王才会以书信形式提供直接指导或者干预。日常的大部分活动,可能系由总督独立完成。总督自己指定所辖城市的长官,免除某些城市的税收;在司法上,总督在辖地内基本拥有自主权力。在财政上,总督很可能拥有独立征收或免除某些城市贡赋的权力。偶然的情况下,总督也可能独立与帝国之外的共同体发生联系,指定某些人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臣民的代理人,或者卷入某些军事行动。
上述事实表明,尽管在大的问题上总督可能需要请示国王,但只要在国王授权的范围之内,总督的权限仍然相当自主,颇类一个全权将军和大臣。
大体自治的地方共同体
总督与地方共同体的关系,似乎较国王与总督的关系更加松散。总督诚然可以干涉地方事务,地方也必须向波斯大王和总督缴纳赋税,表示忠诚,但似乎仅此而已。共同体的内部事务,很大程度上是自主处理。公元前401年,一支希腊人雇佣军在色诺芬等率领下经亚美尼亚撤回。亚美尼亚地区一个距离波斯总督驻地不过5公里的村庄,居然接待了这支处境狼狈的军队,并给希腊人提供了给养。作为波斯人的村长,他居然能够独自与希腊雇佣兵订立协议,并且答应接纳希腊军队住宿,提供给养,村长后来还答应充任向导。
希腊共同体米利都的例证似乎更能说明问题。据希罗多德,约公元前500年左右,米利都“正在它的全盛时代,以致它被称为伊奥尼亚的花朵。但是在这之前两代,它却受到了很大的分裂的痛苦,直到米利都人从全体希腊人当中选出了帕罗斯人为恢复和平生活的调停者,而帕罗斯人又在他们中间恢复了和平的时候为止”。希罗多德所说的米利都的内乱和帕罗斯人的调停,可能都在公元前6世纪中后期。也就是说,米利都此时仍享有相当的自治权,可以在城邦内部为了权力相互争斗,也可以自主选择帕罗斯人前来调停,并据此重建自己的政治制度。
上述地区都处在波斯直接统治下。那些名义上归属波斯、实际上半独立的地区,地方城市和共同体享有的自由度可能更大。塞浦路斯岛上的腓尼基人与希腊人城市大概在居鲁士时代已经归顺波斯,需要向波斯国王缴纳贡税。但波斯从未向那里派遣总督,岛上的城市,或者由腓尼基人、或者由希腊人充当统治者。公元前4世纪,萨拉米斯的埃瓦戈拉斯大举扩张,且拒绝向波斯国王缴纳贡税。波斯大王发起反击,成功迫使埃瓦戈拉斯向波斯国王臣服,并补缴过去欠缴的税收。一旦埃瓦戈拉斯表示臣服,并补缴税收,波斯大王立刻表示满意。波斯国王甚至承认,埃瓦戈拉斯与波斯大王之间不是国王与奴隶的关系,而是“国王与国王”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地区,地方共同体享有的自主性,显然较波斯总督统治下的希腊人城市享有更大的自由。
法律上总督有权直接干预地方共同体的事务,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让地方共同体享有自由的矛盾现象,可能如总督和国王的关系一样,是帝国过于广大、官僚体系不够发展的产物。如果说国王和总督的联系主要靠家族和血缘,则总督与更基层单位之间的联系更加具体,也更加薄弱,几乎找不到类似家族或血缘的关系。一个简单的事实是,在波斯行省之下,并无县、乡等更基层的行政体系,因此,总督欲维持自己的统治,完成上交给国王的税收,除城市和地方共同体外,并无其他由波斯人掌控的机关可以依靠。官僚队伍的缺位,成为地方自治的一个基本前提。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
波斯帝国的统治好像一个矛盾的集合体。波斯国王掌握着帝国所有重要官职的任命,以及帝国最为重要的财政资源,通过赏赐和忠诚,控制着波斯的达官显贵。普通臣民的命运,可能因为国王的一道旨意被彻底改变。国王权威的神圣性,得到了大神阿胡拉马兹达的护佑。为了创造国王的光辉形象,帝国通过仪式、文件以及视觉艺术,把国王打造成为无所不能、无所不在、公正仁义的君主。如果说波斯帝国以宫廷为中心,则宫廷的中心人物,无疑是国王。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的王权确实是专制的。
可是,这位无所不能的君主在中央层面缺乏帮助他管理国家的专门机关。权力的行使主要取决于国王个人的意愿和能力。而在处理与地方的关系时,他的权力主要体现为对总督的任免,以及偶尔的直接介入地方共同体事务。在日常活动中,总督在自己的行省内享有近乎自主的政治、司法、军事和外交权力。
不过,总督的无限权威,似乎到总督府为止。地方共同体和城市的事务偶尔可能受到总督的左右,并被总督的决定改变。但总督对地方共同体的掌控,很大程度上限于对地方统治者的任命。这些共同体的内部事务很多情况下大体自主。
由此,波斯帝国呈现出来的图景,是国王的高度集权,加上总督的高度自主和地方共同体的基本自治。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其一可能是波斯帝国疆域广大,从印度河到巴尔干、从多瑙河到尼罗河瀑布。在古代那种交通条件下,要实现从中央到地方一条龙的统治,并使自己的统治深入到村社基层,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波斯的开国君主因此采用了比较实际的宽容政策,即在征服这些地区之后,“地方政府形态、经济组织、政治结构和法律,只要其运作不与帝国的需要冲突,就让其原封不动地保留”。其二可能与波斯作为一个征服者的帝国有关。从本质上说,波斯帝国是波斯人的帝国,大权始终掌握在波斯人手中。从中央到行省、从军事到民政,最高权力一般都掌握在波斯人手中,外族虽有可能担任某些官职,但只能是相对次要、基层的官吏,因此,“只要国王能够保持对最高层事务的控制,帝国的事业就足以实现”。由此造成了国王的高度集权与地方的高度分权这个看似矛盾的特征。至少在波斯帝国,专制主义并未伴随中央集权。
(作者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系教授)
(来源: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