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辽宁将再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辽宁自1994年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来的第8次调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综合考虑全省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7月1日起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100元调整为1300元,二类地区由900元调整为1050元,三类地区由780元调整为9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由11元调整为13元,二类地区由8.5元调整为9.8元,三类地区由7.5元调整为8.6元。
据了解,辽宁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记者赵静)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