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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间施工扰民须给经济补偿

2013年06月30日03:35    来源:新京报    手机看新闻

  新京报讯 (记者马力 蒋彦鑫)工地夜间施工产生噪音超过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要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将从明日起施行,施工单位如果未经批准进行夜间施工,最高可处3万元的罚款。

  违规夜间施工最高罚3万

  《办法》明确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

  因重点工程或者生产工艺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22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并公告施工期限。

  《办法》要求,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夜间施工。如果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期限进行夜间施工,将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具体补偿办法将另行制定

  对于获准夜间施工的工地,《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做好周边居民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影响。

  如果进行夜间施工产生噪声超过规定标准,建设单位要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经济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市住建委会同发改、环保等部门制定,将包括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确定原则、争议救济途径等内容。

  而建设单位则要委托环保监测机构,测定夜间施工噪声影响范围,并会同居委会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确定应当给予补偿的户数。由建设单位与居民签订补偿协议。

  《办法》还就工地控制扬尘明确了相关要求。如土方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覆盖或者固化等措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绿化等。

  此外,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或未按照规定使用散装预拌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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