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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恶犬杀人亟需系牢“法律缰绳”

2013年06月29日08: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日前,在大连旅顺南路某小区发生了血腥一幕,一名年幼的女童,遭遇藏獒扑咬致死,孩子瞬间便血流如注,母亲亲眼目睹了女儿的惨死。

  类似这样的惨烈恶犬伤人杀人事件,早已不是第一次发生了。恶犬频繁伤人杀人,问题显然并不只在于“犬”,而更在于“犬”背后的人。尽管恶犬伤人事件的危害触目惊心,但回顾我国相关法律又会发现,要想充分到位地追究养犬人的法律责任,用法律制度的“缰绳”来系牢养犬人手中的牵绳,却并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情。

  对于“恶犬伤人杀人”究竟应承担什么明确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局限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方面。至于“恶犬伤人杀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现行法律却缺乏明确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乍看似乎可以适用“恶犬杀人”,但依据《刑法》,“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再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面临类似的困境,因为“用藏獒伤人杀人”是否属于“危险方法”,《刑法》中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也正是基于这种“缺乏《刑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困境,恶犬伤人杀人事件大多仅止于“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而罕见养犬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此外,从社会管理的角度看,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恐怕同样也难辞其咎。依据《家犬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城市及近郊区、新兴工业区禁止养犬”。但《家犬管理条例》是1980年制定的,全文只有区区8条,家犬具体应由哪些部门管理;一旦管理不到位,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条例》都并没有涉及。

  总之,要想遏制避免恶犬杀人事件,关键并不在于犬,而在于人;关键不仅在于系牢恶犬的牵绳,更在于系牢规范包括养犬人和管理者在内的人的“法律缰绳”。(若夷)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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