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聂树斌案为何无DNA鉴定?
DNA鉴定运用当时不普及
根据聂树斌案判决书,可以发现,认定聂树斌构成犯罪的证据包括: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现场勘查、确认被害人衣物、证人证言等。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尚权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毛立新表示,纵观目前披露的全案证据没手印、没脚印、没精斑,也没有做DNA鉴定,连康某系被谁奸杀的都不知道。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学权,曾主持教育部2007年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DNA证据研究》。其介绍,1987年英国首次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引入了DNA鉴定技术,国内紧随其后于1988年在辽宁的一起强奸案件中开始使用,但直到九十年代初,我国对此技术运用并不普及。
究其原因,陈学权表示有三点:一是作为新技术,司法机关认识和接受需要一个过程;二是受技术限制,当时地、县司法机关不具备此技术,且该技术对检材要求高。以赵作海案为例,当时地方司法机关将此案的检材送往公安部鉴定,但受当时技术条件的限制,公安部未能做出鉴定;三是当时DNA鉴定的成本较高,而各地的办案经费又都有限。
基于上述种种原因,陈学权指出当时政策层面对于命案是否需要进行DNA鉴定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不过近些年伴随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的出现,司法机关针对死刑案件的指导意见已渐趋明朗,即命案原则上都要进行DNA鉴定。不过陈学权同时强调,DNA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如果其他证据确实、充分,没有DNA证据,也能定案;反过来,即便有DNA证据,但其他证据缺失,也不能定罪,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即便被害人身体上留下了被告人的DNA,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性关系的发生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也不能定罪。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玉学 张媛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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