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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缘何案发众说纷纭 被揭缘于天价“中介费”【2】

2013年06月26日09:01    来源:北京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侯军霞等5人

  被控非法经营额1788亿

  检察机关指控称,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郑朋、胡斌、甘新云、侯军霞、郭英伙同丁书苗,与投标铁路工程项目的公司商定,以有偿方式帮助中标。随后,丁书苗通过铁道部相关人员干预招标,先后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铁十局、十三局、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23家投标公司中标了“新建京沪高速铁路土建工程3标段”、“新建贵阳至广州铁路站前工程8标段”等50多个铁路工程项目,非法经营数额1788亿余元。

  那么丁书苗通过的铁道部相关人员究竟是谁?这一答案在刘志军的起诉书中得以显示。起诉书称,2007年至2010年间,刘志军为帮助丁书苗推荐的企业中标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非法干预招投标,指令铁路部门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最终使丁书苗推荐的23家企业先后中标50多个铁路工程建设项目。

  记者还注意到,涉案的投标公司均是国有企业背景,有的还是铁路系统的企业,他们要想中标也得找“外人”帮忙。“竞标公司大小不是问题,是不是铁路系统企业不是问题,关系才是问题!”一名涉案的企业负责人对记者说,就连一些央企要想获得项目也需要交中介费找“大拿”。

  丁书苗按工程标的额度

  1.5%-3.8%收取“中介费”

  记者了解到,通常情况下,丁书苗在掌握确定有把握中标的项目后,委托郑朋、胡斌等人寻找投标企业,并按工程标的额度的1.5%-3.8%收取“中介费”。郑、胡二人与投标企业协商时,往往在丁书苗的抽成基础上添加自己的收益预期,然后报价。“丁书苗没有掌握的招投标项目,建筑企业也会主动联系郑朋与胡斌,让他们帮忙为中标活动。”

  在这个链条中,被告人平行于彼此,互不相识。他们与丁书苗保持着单线联系,每个环节也只能联系到上一层“中间人”,再深一层的“中间人”身份无从得知。后期,丁书苗涉事不再方便出面,“收钱人”的角色由其女儿接过,侯军霞因此卷入此案。

  起诉书显示,侯军霞帮助母亲丁书苗共运作中标9个铁路工程项目,非法经营数额高达367亿元。检方认为,侯军霞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庭上,5名被告人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提出异议,侯军霞委托两名律师为自己作无罪辩护。

  此外,该案的第一被告人郑朋也尤为引人关注。检方指控其运作中标28个铁路项目,非法经营额823亿元。有媒体报道称,郑朋于2010年1月以现金形式高调捐款600万元,被媒体称作神秘企业家,那时,他的公司成立仅一个月。

  “非法经营罪”法条有“弹性”

  对于郑朋、侯军霞等5人帮忙揽工程“赚”中介费行为,检方认为,5名被告人以非法干涉铁路项目招投标等方式从事非法经营犯罪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5名被告人均触犯了《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5人的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刑法》设立非法经营罪后,检方首度适用于此类行为的指控。一名被告人辩护律师对记者说,《刑法》第225条第(4)项之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个“口袋罪”的规定,由于“经营”的含义相当宽泛,这个富有弹性的条款尚无立法解释加以限制,从而给司法机关留下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司法实践中,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其第(4)项之规定正越来越多地被援引,作为对《刑法》没有明文具体规定的、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非法经营行为定罪的法律依据。

  据了解,非法经营罪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意味着,如果非法经营罪名成立,被告人将在5年至15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同时将面临巨额的财产刑处罚。(记者 侯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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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泽、段欣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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