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公安:
驾警车着警服已表明身份
在李盛燕及其女儿小潘状告海珠公安的部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海珠公安接警后派民警黄某勤及治安员伍某刚到场进行处理。因民警驾驶警车前往事发地点,并身着警服,已足以表明警方身份,故并未向李盛燕出示工作证。
法院还查明,因到现场后发现现场人员聚集较多,民警向现场群众以及城管询问基本情况后,认为李盛燕有阻碍执法的行为,故对其实行口头传唤。
遭到李盛燕拒绝,后实施强制传唤措施,对其绑上约束带,但遭到其丈夫的阻碍,并发生肢体冲突,后增派警力将其制服,并将李盛燕夫妇及其随行的女儿小潘一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因而,未在现场对原告进行询问。
法院查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李盛燕与城管达成了和解,互相表达了歉意,被告海珠公安对案件处理完结。其间海珠公安为小潘购买了食物。
强制传唤措施符合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海珠公安民警接警后,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到场进行调查处理。
民警采取口头传唤,以便迅速将当事人带离现场,该处理方式既避免李盛燕与城管工作人员再次在公众场合发生矛盾,亦有利于疏散围观群众,结合事发当时的状况,做出该种处理方式并无不妥。
判决认为,后因李盛燕丈夫到场,找城管“理论”再次引发矛盾,并对劝阻的民警予以推撞,并导致接警民警黄某勤及随行治安员伍某刚受轻微伤。为避免事态的非良性蔓延,被告海珠公安依法对原告夫妇予以强制传唤,并辅以约束的行为合法合理。
至于李盛燕未满2周岁的女儿小潘也被带到派出所一事,法院认为,小潘尚未年满2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李盛燕在询问笔录中亦表示在广州无其他亲属代为照顾女儿,故被告海珠公安将小潘一并带回派出所是因为其需要父母照顾,而非传唤。在此期间民警亦对小潘作了必要的照料。被告海珠公安对原告李盛燕采取的传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潘、李盛燕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称判决“可耻”
在听完宣判后,李盛燕的代理律师隋牧青非常不满,当庭表示“肯定要上诉”。他在庭审后说,法院的判决对城管威胁、辱骂女小贩只字不提,判决已经“可耻到超出心理准备”。
隋牧青认为,海珠区法院至少应该对城管的暴力行政行为做出公正处理,对女小贩判处“适当赔偿”,而不是驳回全部的诉讼要求。
对于李盛燕及其女儿小潘状告海珠区公安局一案,隋牧青说,将一岁半的儿童小潘带回派出所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惯例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海珠法院的判决支持了这个行为,是不人道的。
昨日,李盛燕依然没有到庭听取宣判,隋牧青说,李盛燕已经回了温州老家。在法院门口,另一位律师当场打电话给李盛燕,告知她败诉的消息,并建议提出上诉,“至少走完全部程序”。但李盛燕在电话中却对上诉流露出悲观的态度。
文/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钟佩蓉 通讯员杨美满
(来源:广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