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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的别墅都舍得拆掉 却为1万多元物业费打起官司【2】

2013年06月18日07:26    来源:钱江晚报    手机看新闻

  房子没建起来,拒缴物业费

  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一晃,三年过去了。原来别墅的位置,依然还是一片空地。

  “业主拆除自己的私有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说无可厚非。但重新建造,就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绝对不允许私自建造。”绍兴县柯岩旅游度假区城监中队的负责人说,重建也只能恢复原样,任何变动都将被视为违章。

  因为建房申请批不下来,陆女士的新房子迟迟无法动工。不过,小区物业并没有因此免除陆女士的物业费。

  2011年和2012年,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都遭到拒绝。陆女士认为,自己的房子已经在2010年拆除,完全不可能居住,更不可能享受任何物业服务,没有道理让她继续缴纳物业费。

  眼看双方没有达成共识的可能,今年3月,小区物业一纸诉状,将陆女士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判物业公司胜

  业主不服打算上诉

  上周,这个官司在绍兴县人民法院开庭。

  物业公司向法院出示了2011年和2012年与越都名府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独立别墅每月每平方米1.47元,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纳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二加收违约金。

  按照这份合同,物业公司要求陆女士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1952.20元,并支付违约金5797元。

  经法庭审理,绍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女士违约,需补缴两年的物业费11952.20元。

  至于违约金,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的计算标准过高,因此酌情调整为央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计算的期限也作了适当调整。

  判决认为,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签订的,其效力及于全体业主。陆女士虽然拆了自家别墅,但这属于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并不能免除其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另外,陆女士也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于2010年以正当理由拆除,也无法证明她告知了物业。

  对于这个结果,陆女士并不满意。她的代理律师潘律师昨天告诉记者,他们正在准备材料,打算上诉。

  本报通讯员 魏金金 本报记者 史春波

(来源: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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