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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调整人身险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

2013年06月07日19:45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6月7日电 据国家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人身保险合同对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约定,对相关保险条款提出总体要求,要求保险公司科学划分伤残程度、公平设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通知》要求,保险责任涉及伤残给付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为经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标准,或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的,条款内容应包含该标准的全称、发布机构、发文号及标准编号。

《通知》指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对相关技术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研究制定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供保险公司使用。行业协会应请相关专业组织或专业鉴定机构对行业标准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协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调整机制。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业服务覆盖面的不断扩大,《残疾给付表》已不能适应行业发展和消费者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对保险条款约定伤残程度的定义及对应保险金给付比例进行规范。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完成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将发布。下一步,保监会将指导保险行业建立科学调整机制,对新标准进行不断完善,使得伤残给付标准能够更好地符合实际。

负责人表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继续使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保监发〔1999〕237号)同时废止。为确保相关人身保险业务平稳过渡,保监会拟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过渡期,要求保险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对行业的服务工作进行跟踪了解和指导。(实习生 尹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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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仝宗莉、张玉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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