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说到保险,消费者可谓情感复杂,既离不开它,又心存芥蒂,保险公司推销保险的热情和理赔时的苛刻甚至冷漠对比鲜明,所以大家都说,“投保容易理赔难”。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共计二十一条,6月8日,也就是明天开始正式实施。为解决销售误导、理赔难的问题,司法解释对保险公司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做了明确。记者孙莹在第一时间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
宋晓明向记者提供的最高法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8000多件,到2012年,达到76000多件,是2008年的2.7倍。如果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算在内,2012年的受案数高达87万1200多件。实践中,对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存在很大争议,各地法院裁判不统一,宋晓明说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这些沉淀已久的问题。
宋晓明:我们希望通过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来推动保险立法方面的完善,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地发展。
保险条款一般都由保险公司单方提供,条文众多、内容复杂,投保人通常难以读懂,一些保险展业人员正是利用这点销售误导消费者。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对哪些条款进行提示说明,司法解释做了明确规定。
宋晓明: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责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
保险公司如何提示、说明,司法解释也做了规定。
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
宋晓明:根据这个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权利义务总是对等的,说完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再来分析消费者的“如实告知”义务。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究竟该告知什么?消费者交了几年保费,真出保险事故了,保险公司却说你当初没说实话,这个不赔。司法解释能解决这个问题吗?
买保险时消费者故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病情的情况的确有。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多数情况是消费者不知道该告知到什么程度,保险推销员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情况也很常见。
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了,但是我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你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的时候,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说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了,我就拒赔。
消费者究竟要告知些什么,司法解释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那么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
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需要先起诉第三责任方而是直接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贸学院保险法中心教授陈欣认为,这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李欣:我买保险的目的是什么,我交钱的目的是什么,我是为了便捷地获得保险的保障,获得赔偿。如果我先告别人,我去打官司,那我还买保险干什么?我可以帮助、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代位追偿,这是我协助你去做的,但是你赔付不是以这个作为条件。(记者孙莹)
(来源:中国广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