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国务院新闻办发布《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下称“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白皮书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修正案还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死刑案件的证据审查判断采用更为严格的标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并加强死刑复核监督。
作为死刑案件最后一道关卡的“死刑复核制度”,争议已久,其制度设计逐渐审慎。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终身教授陈光中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2007年1月死刑复核权被收回最高法院,由其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案件质量明显得到提升,“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最高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中有错案发生”。
审慎的态度
陈光中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审慎态度的代表性案件无疑是夏俊峰故意杀人案。
2009年11月15日,沈阳商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一审宣判,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夏俊峰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其死刑。2011年5月9日,辽宁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被判处死刑。
彼时庭审的焦点问题是,夏俊峰称,自己在勤务室被申凯、孙旭东两名城管队员殴打,一时激怒拿刀乱刺。而法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
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
随后,该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浙江京衡律师集团陈有西等律师成为夏俊峰在此阶段的辩护人。
陈有西对本报记者表示,截至目前,夏俊峰案仍无最终结论,仍处于死刑复核阶段。“最近,我们将前往最高法院进行交涉。”
陈光中认为,夏俊峰案从一方面说明了最高司法机关对待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
但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死刑复核案件没有期限限制。这是否有可能导致此类案件会被无限期拖延?对此,陈光中表示:“死刑复核没有期限规定,学者曾提过建议,(即使期限)长一点也要有个期限,最高法院一直不同意,立法机关也支持最高法院。因此最终并未设定这样的期限。然而,纵观国外的死刑案件复核期限,有的很长,也有的并未设定。中国目前的制度状况并不与国际惯例相冲突,也是一种重视生命权的表现。”
制度尚需优化
陈光中表示,死刑案件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的严格化,和“少杀、慎杀”的刑事司法原则,让死刑复核程序变得更为严谨。尤其是今年起重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死刑复核的案件程序更为科学和透明。
在最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关于死刑复核案件是“可以”还是“应当”讯问被告人的问题上,周折颇多,曾一度被修改为“可以讯问被告人”。彼时,陈光中提出,如果是“可以”,决定权完全把握在法官手中,是一种制度性倒退。“最终,刑事诉讼法明确为‘应当’,体现了司法和立法机关对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
同时,刑事诉讼法还明确,死刑复核案件中“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制度设计都保证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最终裁决质量,是一种人权保障上的进步。”陈光中说。
“但目前死刑复核程序也存在一些不足。”陈光中认为,应当把此程序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即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有义务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而且是经验丰富、辩护质量高的律师”。
“我一直主张,死刑复核案件中,每一个案件都必须有律师参加,而且要充分介入。”陈光中建议,死刑复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应当诉讼化,“如果被告人或律师对案件事实上有歧义,在询问被告人的时候,应当让律师和检察机关的人在场,形成内部开庭的方式”。
另据了解,最高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厅设立已有时日,其主要职责为: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等。
陈光中表示,死刑复核案件,目前已经具备了以开庭方式复核的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