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招商乱象频出。据审计署发布的相关审计公告,2012年在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53个县在2008—2011年间出台了221份与国家法规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变相减免应缴财税收入70.43亿元。
从这些地方的违规内容看,不管是直接让税,还是以任何形式变通减免税收,让的都是公共财政性收入,让的是国家政策,让的是国家法律。有税必征,依率计税,是税法的基本要求。有税不收,有违税法要义。即使符合条件需要对企业减免退税,也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共财政是一种法制财政,其公共性由法制保障,各项公共支出均应严格按照预算法及其他相关财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安排。
而对招商企业“先征后返”等作为公共支出的构成部分,显然不能体现出“公共性”特征,有违财政公共政策的精神。另一方面,公共财政要求财政资金分配退出经营性与竞争性领域,政府在这方面“越位”介入,也有损市场公平竞争规则。
招商“让税”,是一种渎职性的“公权”危害。任其发展下去,牺牲的是国家税制的规范和统一,并造成巨大的税收流失“黑洞”,导致国家财税秩序的混乱和无序,使法律法规变成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