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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公证费调查:公证处说没商量 物价局说有价讲

2013年05月10日14:24    来源:羊城晚报    手机看新闻

陈春鸣 画

  文/羊城晚报记者 吴彤 实习生 何斐斐

  家住广州天河的张先生最近看中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才得知卖家的妻子去世了,没有留下遗嘱,必须做房屋继承公证。卖家提出让张先生出公证费。他粗略一算,这套价值不到150万的房子要收取2%,也就近30000元的公证费,比契税还要高。张先生大呼“贵得离谱”。

  然而,这高额的收费却“理由充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司法厅2000年下发的《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证明财产继承、赠予和遗赠,按受益额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街坊

  之惑

  既然是合法继承

  为何要高价公证

  记者采访了解到,面临高额财产公证费的案例时刻在上演。2009年,高先生夫妻在番禺区联名共同按揭了一套房子,总价180万,首付50万,贷款130万。去年,妻子去世,丈夫希望变卖该房子,首要条件是办理房屋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处要收取房屋估价的2%公证费。假设估价180万,公证费需要3.8万,除去贷款和各种费用,高先生的实际受益额仅40万左右。本来想把房子变卖的他只好作罢,继续睹物思人的生活。

  这2%令不少房产继承人疑惑:既是合法继承,公证为什么要收取这么高的费用?这不是相关部门在变相创收吗?

  说法

  打架

  两头回应各不同

  令街坊无所适从

  为此,记者打通了广州市公证处的电话,就这一问题进行咨询。接线工作人员称,房产继承公证一律收取评估价2%的公证费,并且该价格是由广州市物价局统一定的。

  继而记者再拨通广州市物价局的电话,收费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公证费的收费规定并非没有弹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公证处协商更改。“我们的公文上就有说明,是可以不同情况不同收法的”。

  记者随后再次致电天河区和越秀区公证处,其工作人员均表示,必须收取评估价的2%,“没得商量”。

  除此之外,这笔2%的公证费用的收取依据也令人困惑。

  广州赵绍华律师认为,公证处原来是司法局的下属单位,有财政拨款,现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后,承担一定的政府职能,没有了财政拨款,公证处的运作就只能完全靠自收自持。对于市民对财产公证费用过高的质疑,赵律师表示,对于大部分市民来说,2%的费用收取确实偏高。“如果是大笔不动产的继承,就会无形中给了市民很大的压力。”他认为,2000年广东省按房产估价2%收取公证费的标准,经过房价十多年飞涨,这一标准不合当前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

  律师高江雄则表示,财产继承公证费标准对于市民来说或许偏高,但还是合乎法律标准的。如果市民对此有意见,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进而修改。

  《中国青年报》早前曾发文质疑中国公证行业的垄断性。有法律人士指出,事实上很多公证事项无需再做,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未违背法律条文、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意愿的情况下,意思表达真实有效,所进行的合同或遗嘱的签订就是有效的。比如继承公证,房产在无争议的情况下继承,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公证。

  一个

  困局

  舍不得花钱过户

  拆迁或难以赔偿

  记者了解到,不少舍不得花这笔高昂公证费的普通市民,继续把房子保留在已故家人名下,认为对自身居住并无影响。殊不知,此举其实留有隐患。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房屋的物权归属以登记为准,继承人如果要行使继承房产的物权权能,只有办理了过户手续,才可以享有对这个房子完全的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只有办理了过户,才有权利变卖房产,或者做抵押。

  而对于没有争议又没有过户的房屋遗产,继承人有权使用收益,但有“隐患”。举个例子,该房子一旦拆迁,没有过户,赔偿手续就无从谈起。

  而要实现遗产房屋过户,房屋遗产公证又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一旦父母去世继承了房产,过户就要拿出一大笔公证费用;不过户则担心将来拆迁更加棘手——不少市民面临左右为难的局面。

  不仅如此,记者采访过程中还听到有市民担心:当前房价居高不下,如果按2%收取的政策不变,公证费也将继续水涨船高。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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