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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拟允许延长收费期限 免费通行被指“羊毛出在羊身上”

2013年05月09日15:22    来源:法制日报    手机看新闻

  节假日免费通行带给小客车车主的兴奋劲儿还没过,一条消息泼来冷水:经营性公路将获准延长收费期限,以补偿所受到的损失。

  交通部网站今天发布消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正案今起征求意见。修正案增加规定“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

  提前还贷终止收费规定删除

  按照原有规定:“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虽然这一规定没做修改,但延长收费期限却在修正案中有了明确依据。

  修正案没有明确“延长多少年”,只表述为“适当延长”。

  值得注意的是,收费期限延长的规定在修正案中有明显增加。如:还贷、经营期满后,除由公共财政承担养护费用的以外,高速公路可按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原则收取通行费,收费年限可按照公路的两个大修周期进行核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再如,“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标准,但可以申请延长收费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

  修正案同时明确,国家实施免费政策给经营管理者合法收益造成影响的,可通过适当延长收费年限等方式予以补偿。高速公路因改建扩容增加投资需调整收费年限的,可依据本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业内人士评析指出,这为高速公路经营者启动收费开通了颇为机动灵活的路径。

  与此相反,原有条例中“提前还清贷款就应提前终止收费”的规定被删除了。修正案明确“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而该条款的规定是“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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