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消费者可七日内退货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加入网购大军。据统计,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规模达2.47亿人,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已占到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而由此带来的网购纠纷也不断增多。
4月16日,在上海工作的李俊在一家网上商城买了一个价格为159元的太阳镜,但是收到眼镜后,他却发现眼镜颜色和当初在网上看到的图片不一样。
“当初订的是浅绿色的,但是拿到后发现是墨绿色的。”因此,李俊要求商城方面退货,“目前商城那边一直都没给予理会,也不告诉我为什么不给退货。”李俊告诉记者。
与李俊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在兰州大学上学的赵晓蕊。去年10月,她在淘宝网上购买了一部价值800多元的数码相机,当她打开包装进行拍照时,发现相机的像素不好,屏幕上有雪花状物。随后,赵晓蕊通过淘宝网购订单上的联系方式向商家咨询,并要求对方退货,“商家说相机已经打开包装,影响二次销售,拒绝退货。”赵晓蕊说。
对此,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对此表示,过去的购物方式都是现场购物,消费者货比三家,但是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参与电视购物、网络购物、电话购物、邮购的人越来越多。为了强调公平,修改后的法律加入了对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保护。
对于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草案要求他们,“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必要的信息”。
“草案不仅规定消费者在网购中可以退货,还将个人信息保护加入了其中。”刘俊海说。在他看来,网络的出现,消费活动增加了立体性,每个消费环节都可能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从而使消费者受侵害。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例子不胜枚举,像近期的360泄露用户信息、楼盘住户的信息在网上随处叫卖,这些事件都是对消费者隐私的侵权行为。而现行的《消法》,对于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个人信息属不属于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一直以来都没有明确的说法。此次将个人信息保护写进草案,在维护消费者隐私方面有了很大进步。”刘俊海说。(唐勇 郝帅)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