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干股”受贿
致国家损失465万
衢州交通局原副局长余国忠受贿、滥用职权获刑12年半
今年47岁的余国忠落马前,2001年起,先后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副处长、处长、衢州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其职权涉及客货运输、驾驶员培训,公路稽查,联系客运管理科、货运管理科、驾驶员培训管理科,出租车管理所、稽查科等。在外人看来,这些职务,都是“肥缺”。
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余国忠于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捕。
近日,衢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余国忠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所得赃款7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利用职务之便入公司暗股
法院审理查明,余国忠在2001年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2010年10月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之便,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价值76.52余万元,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50.08万元,来自一家私营公交公司。
2001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上述私营公交公司11%的股份。后因股权变动,余国忠退出该公司。
2006年下半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情况下,再次以他人名义接受该公司5%股份,后余国忠所持股份转至第三人。期间余国忠以分红款、股份回购款名义,收受该公司行贿款项,共计50.08万元。
行贿公司一再偷逃规费
行贿公司的钱,也不是白送的。在获得多条衢州市区到城效公交线路运营权后,据规定,这些线路大部分都需缴纳规费。为省成本,自2001年开始,行贿公司采用租赁衢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市公交公司)车辆,未办理营运证参与营运的方法,偷逃养路费、运输管理费、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规费)。余国忠收受“干股”后,明知上述情况,而不对行贿的公交公司进行全面检查。
在2006年的一个会上,余国忠违反规定,决定免去该公司之前所欠规费。此后,余国忠明知该公司依然采取前述方式违规操作,仍不安排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致使该公司继续偷逃规费。自2002年至2008年期间,该公司共偷逃规费465.6744万元。
余国忠还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运管新大楼土建和内装修工程项目经理、多名驾校、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行贿十余次。受贿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现金、名表、购物卡、纪念金条、出国旅游等,行贿款数额少则几千,多达10万元。
法院认为,余国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余收受某公交公司行送财物(干股和分红)后,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今日早报通讯员 张旭 本报记者 陈洋根)
(来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