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沈阳晚报》报道辽宁省公安厅28日透露,4月1日实施的《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将记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办法》通过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市民待遇”予以保障。无论是流动人口还是寄住人员,只要拿着《居住证》就可享受申领驾证、子女就学、参加社会保险、公共卫生服务等“市民待遇”。
《办法》规定,流动人口拟在辽宁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应在7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有效期分为1年、2年和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期。寄住人口不申报寄住登记或者流动人口不申领《居住证》的,将作为企业或者个人不良信用行为,记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档案。
(来源: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