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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超生将双开

2013年01月17日08:10    来源:广州日报    手机看新闻

  境外超生将双开

  广东颁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

  本报讯 (记者汤南 通讯员粤纪宣)“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将给予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日前,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东省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纪律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针对部分党员干部将赴港生育作为规避超生手段的做法,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

  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调查要撤职

  据了解,1998年8月4日,省纪委、省监察厅曾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然而,该规定对涉嫌超生但拒不配合调查的对象没有直接有力的干预手段,导致实践中超生案件认定难、处理难。为此,《处分规定》专门制定了针对性措施,规定:“对有一定证据证明超计划生育但拒不配合进行亲子鉴定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行政撤职处分”。

  此外,《暂行规定》中对非法实施节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责任种类设定过多,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了实际执行效果。为此,《处分规定》比照《计生条例》和党纪政纪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统一设定为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违规生育的13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明确规定对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出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等7种情况,将一律处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在明确对违纪违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的同时,《处分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管理人员因不适当履行岗位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12种行为,应当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被处分人有权提出申诉

  《处分规定》明确规定“依照规定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受处分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者任免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并特别指出被处分人对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7种情况一律双开

  违反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政策外怀孕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拒不提供孕检结果,或外出躲藏而造成政策外生育的;

  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而政策外生育的;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或有配偶又与他(她)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不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条件而赴国(境)外生育子女的;

  弃婴、溺婴的,或者遗弃、送养子女后再生育的;

  生育一个子女后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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