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2月25日电(记者 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5日对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副局长胡俊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胡俊受贿504万余元,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据检方指控,2002年起,胡俊先后利用负责上海市静安区规划局全面工作,分管崇明县规划、房地管理工作以及分管上海市规土局总体规划编制管理、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70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4万余元。鉴于胡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情节,且已通过家属退缴400余万元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胡俊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