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提請審議
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
本報記者 張 璁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20日就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修改情況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作匯報。草案二審稿中對肖像權、健康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規定予以了完善。
現實中,存在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深度偽造”他人的肖像、聲音的現象。對此,有的部門提出,這種行為不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嚴重的還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建議法律對深度偽造技術帶來的“換臉”等問題予以回應。對此,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
個人信息保護也是人格權保護的重要內容。草案二審稿為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並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等的保密義務,對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的,增加規定應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增加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於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表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信息保護,除了適用於未成年人外,還可以適用於一些辨別能力不足的老年人,“現實中部分老年人雖然是成年人,但因辨別能力下降而容易受騙,法律對此要求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要征得監護人同意。”
圍繞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的保護也頗受關注。草案此前規定了對有關科研機構等為開發新藥或者發展新的治療方法進行人體實驗的要求。有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人體實驗活動,涉及人格權保護,必須進行嚴格規范,保護受試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草案二審稿為此作出修改,將此類活動的規范范圍擴大為“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的所有活動。
此外,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開展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學研究,可能帶來人體生命健康安全和倫理道德方面的風險,必須有嚴格的法律規范。對此,草案二審稿中增加規定: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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