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6日08:25 來源:北京青年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自今日起開始實施。《解釋》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入罪標准。
死亡一人、重傷三人為入罪標准
據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沈亮介紹,此前兩高曾於2007年聯合出台了《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底,最高法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意見》。今年出台的司法解釋共17條,內容涵蓋相關犯罪主體范圍、定罪量刑標准、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的具體運用以及相關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瀆職犯罪的認定處理等方面的多個重要問題。
此前對於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多個罪名,包括近年來多發、頻發的危險物品肇事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等,均無明確的定罪量刑標准,實踐中難以把握。針對《刑法》中列出的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行為,此次出台的《解釋》對其定罪量刑標准作出明確規定,原則上以死亡一人、重傷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作為入罪標准。
企業“隱名持股人”要承擔刑責
“隱名持股人”是指某些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特定職務身份的公司、企業管理人員,為了規避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違規投資入股生產經營企業,或者公司、企業管理人員不得違規從事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業務等方面的禁止性規定,採用以他人名義投資入股公司、企業,從而隱藏自己股東身份。對此,《解釋》明確規定,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權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或者對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負有直接責任的實際控制人、投資人,可以認定為相關犯罪的犯罪主體,以嚴密刑事法網,確保刑罰效果。
為預防危害生產安全犯罪分子短時期內重操舊業,引發新的安全事故,《解釋》規定,對於實施危害生產安全犯罪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聯的特定活動﹔對於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至五年內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的職業。
阻撓搶救以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處罰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沈亮指出,某些黑煤窯、礦山業主在安全事故發生后,為掩蓋事故事實、逃避法律追究,不僅不組織搶救和向相關部門報告,反而故意隱匿、遺棄事故受傷人員,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礦井、掩蓋事故真相的惡劣行為,導致被困人員和被隱匿、遺棄人員死亡、重傷或者重度殘疾,社會危害嚴重,影響十分惡劣。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對於此類行為,應依法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解釋》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與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串通,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以共犯論處。
關聯安全事故的貪污受賄從重處罰
最高法刑四庭副庭長沈亮稱,許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背后,均隱藏著公職人員的貪污賄賂或者失職、瀆職行為。此次司法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生產經營,構成《解釋》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或者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受賄犯罪行為與安全事故發生存在關聯性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貪污、受賄犯罪和危害生產安全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沈亮介紹,此次《解釋》還明確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適用條件。明知存在事故隱患、繼續作業存在危險,仍然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利用組織、指揮、管理職權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採取威逼、脅迫、恐嚇等手段強制他人違章作業,或者故意掩蓋事故隱患組織他人違章作業的,均應認定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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