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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印發

彌補制度缺失,細化損害賠償

本報記者 寇江澤

2015年12月04日06:40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字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規劃和部署。

  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困局

  “制定頒布《方案》,是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保護生態環境資源和推動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要舉措。” 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兼總工程師王金南說。

  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一是實現損害擔責的需要。由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承擔賠償責任,修復受損生態環境,有助於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二是彌補制度缺失的需要。憲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國家所有的財產即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但是在礦藏、水流、城市土地、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受到損害后,現有制度中缺乏具體索賠主體的規定﹔三是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通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環境,是政府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需要。

  據了解,《方案》適用於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導致的生態環境要素及功能的損害,即生態環境本身的損害,提出8項試點內容:確定賠償范圍,明確賠償義務人,確定賠償權利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機制,完善相關訴訟規則,加強賠償和修復的執行和監督,規范鑒定評估,加強資金管理。

  《方案》確定2015—2017年選擇部分省份開展試點工作,2018年起在全國試行,到2020年,力爭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試行“分期賠付”,確保企業可承受

  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和環保法規定,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為什麼還要由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兩者是什麼關系?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和政府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均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重要內容,並不沖突,政府側重於對國有自然資源的損害提起索賠。兩者的關系和銜接還需要在試點過程中逐步探索和完善。

  《方案》為什麼設立磋商機制,要達到什麼效果?“磋商賠償機制可以及時啟動與責任人的協商,防止損害發生后單一採用訴訟途徑而產生的‘費時耗力’問題。”該負責人說。

  賠償權利人在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要修復或者賠償后,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與程度、修復啟動時間與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及時督促賠償義務人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當磋商未達成一致時,賠償權利人就應及時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當然,磋商也不是必經程序,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直接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該負責人介紹。

  該負責人表示:“方案的制定充分考慮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經濟發展相協調,特別是企業的承受能力問題”,設計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要求試點地方根據責任人主觀過錯、經營狀況等因素試行分期賠付等多樣化責任承擔方式。既使受損的生態環境得到修復和賠償,又督促企業轉型升級,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分領域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技術體系

  環境損害鑒定評估是損害賠償制度的技術保障。我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如何?能否為損害賠償提供足夠的支撐?環保部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環境鑒定評估能力初步形成,有相應的技術方法﹔有一定的實踐基礎﹔有可為行政和司法提供鑒定評估報告的機構。下一步,環境保護部將聯合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等有關部門,通過加強能力建設、完善技術體系等工作,提高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能力水平,為行政、司法提供更好的技術支撐。

  如何加快實施《方案》?王金南認為:“當務之急,是要分領域加快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評估技術體系。”

  《方案》建議強化損害賠償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此外,試點地方還可以在解決歷史性遺留問題方面的資金保障機制方面以及建立高環境風險企業財務擔保制度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問題的最終解決提供模式。

(責編:劉軍濤、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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