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6日14:20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字號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公約》)是1992年5月在聯合國紐約總部通過的,同年6月在巴西裡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期間正式開放簽署。並於1994年3月21日生效。從1995年開始每年舉行一次《公約》締約方大會,簡稱“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所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氣候變化國際談判的一個總體框架。目前,有190多個國家加入,這些國家被稱為《公約》締約方。歐盟作為一個整體也是《公約》的一個締約方。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是《公約》的核心原則,即發達國家率先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支持。發展中國家在得到發達國家資金技術的支持下,採取措施減緩或適應氣候變化。這一原則在歷次氣候大會上均為決議的形成提供依據。
《公約》的最終目標是“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
【《公約》締約方大會又稱“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1997年12月,第3次締約方大會在日本京都舉行,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對2012年前主要發達國家減排溫室氣體的種類、減排時間表和額度等作出了具體規定。《京都議定書》於2005年開始生效。根據這份議定書,從2008年到2012年間,主要工業發達國家的溫室氣體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礎上平均減少5.2%,其中歐盟將6種溫室氣體的排放量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
2012年在卡塔爾多哈舉行的《公約》締約方第18次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修正案,為相關發達國家設定了2013年至2020年的溫室氣體量化減排指標。目前,歐盟、澳大利亞等宣布加入第二承諾期,日本、加拿大等宣布不加入第二承諾期。
﹝歷次會議﹞
從1995年開始每年舉行1次《公約》締約方大會,簡稱“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
第2至第6次締約方大會分別在日內瓦、京都、布宜諾斯艾利斯、波恩和海牙舉行。
2000年11月份在海牙召開的第6次締約方大會期間,世界上最大的溫室氣體排放國美國堅持要大幅度折扣它的減排指標,因而使會議陷入僵局,大會主辦者不得不宣布休會,將會議延期到2001年7月在波恩繼續舉行。
2001年10月,第7次締約方大會在摩洛哥馬拉喀什舉行。
2002年10月,第8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新德裡舉行。會議通過的《德裡宣言》,強調應對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
2003年12月,第9次締約方大會在意大利米蘭舉行。這些國家和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佔世界總量的60%。
2004年12月,第10次締約方大會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舉行。 本次大會期間,與會代表圍繞《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生效10周年來取得的成就和未來面臨的挑戰、氣候變化帶來的影響、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以及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11月,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市舉行。
2006年11月,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肯尼亞首都內羅畢舉行。
2007年12月,第13次締約方大會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舉行,會議著重討論“后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后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15日,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通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進程,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后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12月,第14次締約方大會在波蘭波茲南市舉行。
2009年12月7日至19日,第15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5次締約方會議在丹麥哥本哈根舉行。經過馬拉鬆式的艱難談判,大會分別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大會決定的形式發表了不具法律約束力的《哥本哈根協議》。《哥本哈根協議》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採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並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廣泛共識。大會授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京都議定書》兩個工作組繼續進行談判,並在2010年底完成工作。溫家寶總理出席會議並發表了題為《凝聚共識 加強合作 推進應對氣候變化歷史進程》的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中國政府的立場主張。
2010年11月29日至12月11日,第16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6次締約方會議在墨西哥海濱城市坎昆舉行。會議通過了兩項應對氣候變化決議,推動氣候談判進程繼續向前,向國際社會發出了積極信號。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第17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舉行,大會通過決議,決定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建立德班增強行動平台特設工作組、2013年開始實施《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明年的聯合國氣候大會將在卡塔爾舉行。
2012年11月26日至12月8日,第18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8次締約方會議在多哈舉行。會議通過了《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修正案,為相關發達國家和經濟轉軌國家設定了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溫室氣體量化減排指標。會議要求發達國家繼續增加出資規模,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會議還對德班平台談判的工作安排進行了總體規劃。
2013年11月11日至23日,第19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9次締約方會議在波蘭首都華沙舉行。大會主要有三個成果:一是德班增強行動平台基本體現“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二是發達國家再次承認應出資支持發展中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三是就損失損害補償機制問題達成初步協議,同意開啟有關談判。然而,三個議題的實質性爭議都沒有解決。
2014年12月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0次締約方會議暨《京都議定書》第10次締約方會議在秘魯首都利馬開幕,共有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官員、專家學者和非政府組織代表參加。本次會議是氣候談判多邊進程的重要節點,將對2015年巴黎氣候大會能否達成新的全球氣候協議產生重要影響。各國政府、國際投資方以及金融機構共同就投資發展中國家的低碳項目作出承諾,宣布計劃到2015年底為此籌集2000億美元資金。
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1次締約方會議(即巴黎氣候變化大會)將在巴黎北郊的布爾歇展覽中心舉行。盡管上個月在德國波恩結束的氣候談判為醞釀多年的巴黎氣候協議制定出一份結構清晰的草案,但各方在一些關鍵議題上仍存在意見分歧,留待巴黎大會解決。
【《公約》工作組會議】
2007年,為制訂2012年后的應對氣候變化長期行動,實現《公約》的最終目標,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島召開的《公約》第13次締約方大會決定設立一個特設工作組,並稱之為《公約》長期合作行動特設工作組。該工作組原本應在2009年哥本哈根大會時結束使命,但哥本哈根大會形成的《哥本哈根協議》延長了工作組的授權。
【《公約》目標】
2008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在八國集團首腦會議上就溫室氣體長期減排目標達成一致。八國集團領導人在一份聲明中說,八國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通過這一目標。2009年7月8日,八國集團領導人表示,願與其他國家一起到2050年使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至少減半,並且發達國家排放總量屆時應減少80%以上。7月9日,經濟大國能源安全和氣候變化論壇領導人會議發表宣言,強調將全力應對氣候變化帶來的挑戰。
【《公約》與中國】
中國《國家適應氣候變化戰略》在會上正式對外發布。這是中國第一部專門針對適應氣候變化方面的戰略規劃。
2015年7月1日,中國向《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提交了《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文件。根據文件,到2030年,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這既是中國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完成的規定動作,也是中國政府向國內外宣示中國走綠色、低碳、循環發展道路的決心和態度。
中國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政策和措施:(一)實施積極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戰略。(二)完善應對氣候變化區域戰略。(三)構建低碳能源體系。(四)形成節能低碳的產業體系。(五)控制建筑和交通領域排放。(六)努力增加碳匯。(七)倡導低碳生活方式。(八)全面提高適應氣候變化能力。(九)創新低碳發展模式。(十)強化科技支撐。(十一)加大資金和政策支持。(十二)推進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十三)健全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體系。(十四)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十五)積極推進國際合作。